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89,易,404,2001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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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主 文
甲○○連續損壞他人之鐵捲門一片、玻璃窗戶一個,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貳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又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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