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89,訴,1280,2001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八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YY< 年 >MM< 月 >DD<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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