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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О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右列被告因強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強盗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謝 仁 棠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王 振 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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