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詹 秀 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葉 春 涼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