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89,訴,991,200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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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強暴致使不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累犯,處有期徒
刑柒年陸月。盜匪所得之財物金戒指壹只,應發還被害人丙○○○。
乙○○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玩具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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