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89,重附民,26,2001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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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二六號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原 告 丁○○
原 告 戊○○
原 告 己○○
原 告 庚○○
原 告 辛○○
原 告 壬○○
原 告 癸○○
原 告 子○○
原 告 丑○○
原 告 寅○○
原 告 卯○○
原 告 辰○○
原 告 巳○○
被 告 江榮聰
被 告 黃上揚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六三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乙○○等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暨均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併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為假執行宣告。

其陳述略稱:被告等出售傑盟地球村房屋並無其海報所載之規劃及建材設備,且無果嶺練習場、多功能球場、休閒公園等,竟施詐使用不實之海報致原告受騙受有損害,被告等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江榮聰、黃上揚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另一被告甲○○另經判決有罪,對其附帶民事部分另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 坤 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洪 浩 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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