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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四0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葉 榮 郎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吳 俊 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莊 素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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