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0,交訴,77,20011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七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陳 連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張 木 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