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0,交重附民,13,2001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三號
原 告 乙○○
丁○○
陳泓州
被 告 甲○○
丙○○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民國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七五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謝 仁 棠
法 官 李 水 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廖 建 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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