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0,交附民,63,2001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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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聖益香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員林鎮○○里○○街五十七巷一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許榮華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六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 余 仕 明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陳 連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張 木 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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