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0,交附民,68,2001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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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六八號
原 告 甲○○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葉 榮 郎
法 官 吳 俊 螢
法 官 高 文 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吳 金 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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