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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О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胘富律師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許,在第二法庭再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 志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洪 年 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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