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0,易,142,20010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五六四號),本院認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下午三時許,在彰化縣員林鎮○○里○○路○段二六三巷二號前,因土地糾紛二人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石頭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左臉部挫裂傷及左膝蓋挫擦傷等傷害。

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業於九十年一月五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該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首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永 玉
法 官 紀 佳 良
法 官 秦 慧 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 楊 年 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