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0,易,164,2001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
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一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

事 實

一、乙○○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十一時二十分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第七商業銀行前,因闖紅燈,遭執行公務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員警丙○○當場攔檢告發,詎乙○○自認並未違規而不服取締,遂基於妨害公務之故意,當場揚稱:你是警察就可以「硬柪」(台語)嗎?你是國民黨的,現在是民進黨執政等語,並出手猛推丙○○之左肩部。

後其接獲違規舉發單,即多方陳情,經彰化縣長辦公室指示交彰化縣警察局查辦,由該局彰化分局第二組員警深入調查後,始詳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有於右揭時、地,因自認並未違規而不服取締,致與被害人丙○○當場發生言語衝突,其間二人並有肢體上碰觸之事實,然其矢口否認有何出手猛推執勤警員之妨害公務意思及犯行,辯稱:當時伊自認無辜被員警誤判違規,情緒甚為激動,而與員警起言語衝突,其間二人有相互碰觸,但並不是有意去推他的云云。

惟查:被告右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害人丙○○於指述歷歷,核與在場目睹之證人甲○○到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其明白結證稱:確有目擊被告衝撞員警等語,顯見被害人之指述實非無稽;

又被告亦不否認其當時自認無辜,卻被員警指有違規,一時間情緒失控而當場與員警發生言語衝突,雙方並有肢體上之碰觸等情,雖其否認有猛推被害人之事實,然就其所述情節以觀,其在情緒失控而與員警暴發言語上衝突之情形下,所謂之「碰撞」員警之肢體,當非僅僅係微微之觸摸,是其此之所辯,顯有避重就避之意,不足採信。

至選任辯護人為被告辯稱:證人甲○○係證述被告有衝撞員警之事實,與被害人自陳係遭被告推左肩部之詞,顯有出入,且被害人事後於職務日誌上僅記載當時被告不服取締,有當喧鬧之情形,並未提及遭被告施用強暴之事實,足見被害人之指述顯非事實等語,固非無據。

然所謂推左肩與衝撞、喧鬧與強暴之認定,牽涉個人主觀之知覺與言詞陳述之不同,惟其共同點即被告確有對被害人產生肢體上的強暴行為,則無歧異,此與被告自承確有與被害人發生肢體「碰觸」之語,亦無出入,尚難因此而推翻被害人指述之真實性,是縱被害人之指述及記載有欠周詳,然選任辯護人此之辯護亦不足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此外尚有檢舉信函、彰化分局警備隊勤務值班表、工作記錄簿等附卷足稽,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科。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妨害公務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手段、所生危害,其未有犯罪記錄,品行尚稱良好,但不服取締,又不循正常管道救濟,反當場對執行公務之警員施以暴力,並惡言以對,事後並胡亂檢舉,耗費社會成本甚鉅,又其動輒以今昔執政黨派之不同,無端製造對立、矛盾,顯有流於政治狂熱之情形,其心態及做法均值非議,但念其平日尚非不守本份之人,在自認無辜之情形下,難免有情緒之暴發,且員警當時未斷然立即採證函送處理,執法之態度有欠明確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昭警懲。

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其經此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俞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 永 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 吳 栢 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