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丙○○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少連簡字第
- 二、案經戊○○委由丁○○訴請臺灣彰化地方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由
- 壹、被告丙○○部分:
-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右揭時地持票向告訴人戊○○夫婦借款週轉等情
- (一)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代理人兼被害人丁○○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
- (二)而被告丙○○持以向告訴人戊○○、被害人丁○○夫婦借款調現使
- (三)雖被告丙○○辯稱:附表所示支票均為乙○○售貨後所收回之客票
- (四)至於被告丙○○同因詐欺取財案件,遭南星塑膠有限公司提出告訴
-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 貳、被告甲○○部分:
-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丙○○係夫妻關係,竟共同基於意圖為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
- 三、公訴人認被告甲○○涉有右揭詐欺取財犯行,無非係以告訴代理人丁
- 四、經查:
- (一)被告甲○○在鎰鋒公司內雖擔任帳務管理工作,但就附表所示空頭
- (二)又鎰鋒公司當時確有將營業項目擴張及於便利商店之經營等情,已
- (三)而鎰鋒公司及被告甲○○之支票存款帳戶,均係遲至八十九年十月
- 五、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期日經合法傳喚並未到庭,且未能提出正當理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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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甲○○
右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二九二號、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五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無罪。
事 實
一、丙○○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少連簡字第四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緣丙○○係彰化縣彰化市○○里○○路○段五一六巷二弄十五號「鎰鋒美術有限公司」(下稱鎰鋒公司)負責人,與戊○○、丁○○夫婦結識多年,並經常向戊○○夫婦以票據調借現金週轉支用。
於民國八十八年間,鎰鋒公司財務狀況欠佳,自下游廠商收取之貨款票據數量銳減,當時已無足夠之往來客票可供借款擔保。
惟丙○○仍欲以擴張營業項目之經營方式平衡收支,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四月間起至同年七月間止,由其本人或委請不知情之其妻甲○○,持丙○○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所示之多張空頭支票(起訴書漏列附表),至戊○○夫婦位在彰化縣彰化市○○路八十五巷二十五號住處,向戊○○、丁○○夫婦謊稱均屬下游廠商生意往來之客票,連續向戊○○夫婦詐借現金。
致戊○○、丁○○二人均陷於錯誤,而由丁○○將戊○○於第七商業銀行民族分行所有帳號七三三六二0號帳戶內之存款,自八十九年四月間起至同年七月,分別匯入甲○○設於第七商業銀行民族分行之帳號七三九三八五號帳戶中,再由丙○○提領使用,合計丙○○共以此方式詐得現金新台幣(下同)七百七十萬八千六百八十元。
嗣前揭空頭支票到期後,經戊○○、丁○○持向金融機構提示,均因發票人存款不足及列為拒絕往來戶為由紛遭退票,戊○○夫婦至此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二、案經戊○○委由丁○○訴請臺灣彰化地方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被告丙○○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右揭時地持票向告訴人戊○○夫婦借款週轉等情固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均係乙○○將鎰鋒公司貨物出售後,收款取得之客票,並非來路不明之空頭支票,伊係遭其他廠商倒債欠款,財務週轉失靈,才會無法清償告訴人戊○○夫婦之借款債務,伊並無詐騙之意云云。
然查:
(一)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代理人兼被害人丁○○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指訴明確,並有告訴人戊○○設於第七商業銀行帳戶之取款憑條及轉帳收入傳票各三十五張、如附表所示之空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十三張、本票七張、以鎰鋒公司名義簽發之支票五張、以被告甲○○名義簽發之支票二張附卷可稽。
(二)而被告丙○○持以向告訴人戊○○、被害人丁○○夫婦借款調現使用之如附表所示支票,其各該帳戶開戶與列為拒絕往來戶日期亦如附表所載,有臺中商業銀行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中高雄字第三0二號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函、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苗栗分行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竹商銀苗栗字第四三九-一號函、臺灣土地銀行烏日分行九十一年九月二日烏存字第九一00一0四號函、合作金庫銀行松山分行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合金松山存字第0九一000四二六九號函、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玉城東字第九一00六三0號函、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行九十一年九月三日彰南屯字第一七七九號函、臺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九十一年九月三日南市三信總字第三八五五號函、中興商業銀行富強分行九十一年九月九日(九十一)興富字第三七九號函、華南商業銀行五權分行九十一年九月三日(九一)華五存字第二0五號函、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龍潭分行九十一年九月四日竹商銀龍潭字第三七二-一號函、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九月九日(九一)慶銀屯字第九0號函、彰化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九十一年九月十日彰北桃字第二二0六號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博愛分行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九十一台企博愛字第二一四四號函、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竹商銀中壢字第五六二-一號函、第一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一北台南字第三二一五號函、合作金庫銀行黎明分行九十一年九月三日合金黎營字第0九一000三二八0號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大分行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九十一永大(覆)字第二二六九號函、中興商業銀行興中分行九十一年十月三日(九一)興興事字第0五一號函及隨函檢附之各該開戶申請資料、印鑑卡、退票紀錄等在卷為憑。
則附表所示之支票多為發票人於銀行開戶並取得空白票據使用後,即密集簽發對外支應,旋於短短數月間因存款不足紛遭金融機構退票,且未能及時回補現金而列名拒絕往來戶,此與通常支票存款帳戶之往來情形迥異,顯係簽發當時帳戶內即已長期短缺現金之空頭支票(即俗稱芭樂票)無訛。
(三)雖被告丙○○辯稱:附表所示支票均為乙○○售貨後所收回之客票云云,然被告丙○○先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檢察官偵訊時供稱:上開客票係擔任業務之乙○○(偵訊筆錄誤載為邱進東)收回的,並有讓乙○○抽成云云;
其後於本院訊問時又改稱:係將鎰鋒公司存貨委由廠商乙○○收取云云;
迨本院向臺中縣大雅鄉戶政事務所調取乙○○之口卡片供被告丙○○辨認後,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竟翻稱:附表所示支票有部分係廠商寄送過來,有部分係伊自行前往收取,也有業務人員收回的,也有向綽號「阿輝」之人換得之支票,伊不清楚收回之支票是否為廠商自己簽發或他人所用之客票云云,對於扣案支票之真正來源前後交代不一,已難認其所辯屬實。
尤其被告丙○○接獲下游廠商交付之支票,對於該等票據將來有無獲償可能性勢必極為重視,何以無從辨識是否為下游廠商本身開立之支票或為輾轉取得之客票?何以交予告訴人戊○○調現者均屬列為拒絕往來戶之空頭支票?顯見被告丙○○早已明知其交予告訴人戊○○夫婦調借現金之支票,將來均無兌現之可能,否則被告丙○○自無多方掩飾該等票據確切來源之必要。
是其確有施用詐術之主觀犯意及客觀事實,至為灼然。
(四)至於被告丙○○同因詐欺取財案件,遭南星塑膠有限公司提出告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其罪嫌尚有未足,而於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七五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份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
惟觀諸該案認定之事實及理由,係以被告丙○○自客戶收取帳款之支票均遭退票,一時週轉不靈致未能清償欠債,顯與被告丙○○於本案中尚有積極使用俗稱芭樂票之空頭支票,造成告訴人戊○○夫婦主觀上陷於錯誤之情形迥然有別,尚無從僅因其先前所涉詐欺案件罪嫌不足獲不起訴處分,而謂被告丙○○於本案中亦應為相同之認定,附此敘明。
綜上所陳,被告丙○○前揭所辯容有未洽,不足採信。
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丙○○犯行至堪認定。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所為多次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而被告丙○○於各次詐騙借款時,均向告訴人戊○○夫婦接洽,而由告訴代理人丁○○將告訴人戊○○帳戶內之現金轉帳匯出,則被告丙○○所侵害之財產法益仍屬單一,並無想像競合犯之適用,附此敘明。
查被告丙○○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少連簡字第四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丙○○詐騙金額高達七百餘萬元,對於告訴人戊○○之財產法益造成顯著危害,且被告丙○○事後亦未與告訴人協商處理借款債務,反而四處躲藏避債,並分別於偵查及審理期間屢經傳喚、拘提未到,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本院各自發布通緝後,始為警緝獲到案,並於偵審期間一再飾詞否認犯罪,未見悔意,犯後態度不足為取,並參以其犯罪目的、手段、具有高中肄業學歷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貳、被告甲○○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丙○○係夫妻關係,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八十九年四月至七月間,連續向告訴人戊○○夫婦稱欲擴大營業,需調借現金,佯以如附表所示之不詳借票充作客票,共計詐得七百七十萬八千六百八十元,並匯入被告甲○○於第七商業銀行民族分行所開設之帳戶內,因認被告甲○○亦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著有判例。
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四十六年台上字第二六0號判例足資遵循。
三、公訴人認被告甲○○涉有右揭詐欺取財犯行,無非係以告訴代理人丁○○之指訴,且被告丙○○亦坦稱鎰鋒公司財務狀況欠佳,資力不足,並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兼以被告甲○○與被告丙○○係夫妻關係,竟謊稱鎰鋒公司需要擴大經營,而以借票充當客票向告訴人戊○○、告訴代理人丁○○調借現金,足徵被告甲○○亦有施用詐術借款等情,為其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甲○○堅決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之詐欺取財犯行,辯稱:當時係因被告丙○○執意要擴大經營範圍,伊雖有出面向告訴代理人丁○○調現,但不知附表所示支票之真正來源,且伊將支票交予告訴代理人丁○○前,亦有向金融機構照會確認,當時亦未發現有異等語。
四、經查:
(一)被告甲○○在鎰鋒公司內雖擔任帳務管理工作,但就附表所示空頭支票之真正來源並非知悉,此據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供述甚明,而依被告丙○○前揭對於附表所示支票來源之供詞,亦未提及該等票據確由被告甲○○所經手收取。
即令被告丙○○、甲○○為夫妻關係,惟渠等二人就鎰鋒公司擴大經營範圍一事意見不合,亦為被告二人於本院訊問時所是認,則被告甲○○既無從阻止被告丙○○擴張營業,對於被告丙○○如何藉由此一營業計劃取得附表所示支票,被告甲○○勢難詳加過問。
是以被告甲○○縱有以上開支票向告訴人戊○○接洽借款之行為,亦難遽認其明知所持票據均屬日後必不獲兌現之空頭支票。
(二)又鎰鋒公司當時確有將營業項目擴張及於便利商店之經營等情,已如前述,告訴代理人丁○○亦陳明:被告丙○○曾於八十八年間向伊提出擴大營業之計劃,並因此提高借款額度等語。
則鎰鋒公司擴大經營範圍既屬實情,被告甲○○於不知所持票據均屬空頭支票之情形下,以此緣由向告訴人戊○○夫婦接洽借款,自難謂施用詐術。
尤其告訴人戊○○、告訴代理人丁○○與被告二人間有長期之資金週轉關係,對於鎰鋒公司內部現金不足而仰賴票據調現乙節甚為明瞭,尚不能單憑鎰鋒公司財務槓桿策略操作失當,資金缺口擴大,即認被告甲○○蓄意詐騙得財。
(三)而鎰鋒公司及被告甲○○之支票存款帳戶,均係遲至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始列為拒絕往來戶,有中華商業銀行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八九)中銀彰字第一0六號函、亞太商業銀行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八九)亞彰字第二九九號函、彰化縣彰化市第五信用合作社九十年一月十日(九0)彰五信合社第0三0號函及所附退票紀錄存卷可按,是以被告甲○○及鎰鋒公司於八十九年四月至七月間借款當時之資金運用雖非充裕,仍得勉強支應票款兌現,究非全無償債能力。
被告甲○○於鎰鋒公司尚未完全陷於無資力之財務窘境前,向告訴人戊○○夫婦商借現金應急,且未經被告丙○○告知該等調現票據之真正來源,其主觀上應無意圖不法所有之詐欺犯罪故意可言,此與被告丙○○刻意取得將來必不獲兌現之空頭支票並積極予以行使之情形,自屬有別。
另被告甲○○提供帳戶供被告丙○○及鎰鋒公司使用,且出面為被告丙○○調借現金,非無可能係顧及當時存在之夫妻情誼,並使公司業務經營得以延續,亦非可執此而謂被告甲○○、丙○○間必有以空頭支票詐欺取財之犯罪謀議。
從而,被告甲○○辯稱並無詐欺取財犯意等語,應非子虛,尚值採信。
公訴人遽指其與被告丙○○共同涉犯詐欺取財罪嫌,容非允洽,無足為採。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甲○○確有公訴人所指之前揭犯行,依「罪疑唯輕」之刑事法原則,仍不能證明其犯罪,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應就被告甲○○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
五、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期日經合法傳喚並未到庭,且未能提出正當理由,但因審理結果認被告甲○○應為無罪之諭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六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德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進 清
法 官 紀 佳 良
法 官 高 文 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 謝 志 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 發票人 │ 付款人 │ 支票號碼 │ 金 額 │ 開戶日 │拒絕往來日│
│ │ │ │ │ │ │
├──────┼───────┼──────┼─────┼─────┼─────┤
│ 胡志良 │新竹國際商銀 │AA0000000 │197800 │89.3.8 │89.6.30 │
│ │苗栗分行 │ │ │ │ │
├──────┼───────┼──────┼─────┼─────┼─────┤
│ 陳瑞昌 │中興商業銀行 │AQT0000000 │185760 │89.4.7 │89.8.11 │
│ │興中分行 │ │ │ │ │
├──────┼───────┼──────┼─────┼─────┼─────┤
│ 廖永財 │臺中五信 │AC0000000 │176880 │89.2 │89.7.7 │
│ │南屯分行 │ │ │ │ │
├──────┼───────┼──────┼─────┼─────┼─────┤
│ 洪雅玲 │臺灣土地銀行 │EK0000000 │213700 │89.1.17 │89.8.4 │
│ │烏日分行 │ │ │ │ │
├──────┼───────┼──────┼─────┼─────┼─────┤
│綺麗企業有 │臺灣中小企銀 │AS0000000 │243200 │88.4.12 │89.8.18 │
│限公司 │博愛分行 │ │ │ │ │
├──────┼───────┼──────┼─────┼─────┼─────┤
│綺麗企業有 │臺灣中小企銀 │AS0000000 │236200 │88.4.12 │89.8.18 │
│限公司 │博愛分行 │ │ │ │ │
├──────┼───────┼──────┼─────┼─────┼─────┤
│ 彭淑鳳 │華南商業銀行 │DC0000000 │195000 │89.3.3 │89.7.13結 │
│ │五權分行 │ │ │ │清(註記為│
│ │ │ │ │ │冒名戶) │
├──────┼───────┼──────┼─────┼─────┼─────┤
│ 潘啟榮 │慶豐商業銀行 │CF0000000 │189600 │89.1.6 │89.7.7 │
│ │草屯分行 │ │ │ │ │
├──────┼───────┼──────┼─────┼─────┼─────┤
│萬世寶國際 │合作金庫銀行 │LH0000000 │126300 │89.1.27 │89.9.15 │
│有限公司 │松山支庫 │ │ │ │ │
├──────┼───────┼──────┼─────┼─────┼─────┤
│神通資訊社 │第一商業銀行 │RA0000000 │237700 │89.3.7 │89.8.4 │
│ │北台南分行 │ │ │ │ │
├──────┼───────┼──────┼─────┼─────┼─────┤
│ 王蓮臺 │臺中中小企銀 │KSSA0000000 │213200 │89.3.17 │89.7.7 │
│ │高雄分行 │ │ │ │ │
├──────┼───────┼──────┼─────┼─────┼─────┤
│ 林修德 │玉山商業銀行 │AE0000000 │192300 │開戶日不詳│89.8.18 │
││城東分行 │ │ │自89.7.16 │ │
│ │ │ │ │開始退票 │ │
├──────┼───────┼──────┼─────┼─────┼─────┤
│ 方蓮水 │新竹國際商銀 │AA0000000 │192600 │89.1.28 │89.9.8 │
│ │龍潭分行 │ │ │ │ │
├──────┼───────┼──────┼─────┼─────┼─────┤
│ 兵志祥 │中興商業銀行 │AB00000000 │208300 │89.2.2 │89.8.11 │
│ │富強分行 │ │ │ │ │
├──────┼───────┼──────┼─────┼─────┼─────┤
│夆雄裝潢行 │新竹國際商銀 │AA0000000 │231500 │89.4.17 │89.8.18 │
│ │中壢分行 │ │ │ │ │
├──────┼───────┼──────┼─────┼─────┼─────┤
│ 宋錫全 │彰化商業銀行│MA0000000 │186700 │89.2.2 │89.8.11 │
│ │南屯分行 │ │ │ │ │
├──────┼───────┼──────┼─────┼─────┼─────┤
│ 黃明祥 │臺灣土地銀行 │EK0000000 │216400 │89.3.16 │89.9.8 │
│ │烏日分行 │ │ │ │ │
├──────┼───────┼──────┼─────┼─────┼─────┤
│ 林振發 │臺灣中小企銀 │AT0000000 │195400 │89.4.6 │89.8.18 │
│ │東台南分行 │ │ │ │ │
├──────┼───────┼──────┼─────┼─────┼─────┤
│ 達旺商行 │彰化商業銀行 │PG0000000 │165700 │89.5.23 │89.9.22 │
│ │北桃園分行 │ │ │ │ │
├──────┼───────┼──────┼─────┼─────┼─────┤
│ 達旺商行 │彰化商業銀行 │PG0000000 │152800 │89.5.23 │89.9.22 │
│ │北桃園分行 │ │ │ │ │
├──────┼───────┼──────┼─────┼─────┼─────┤
│震天建材行 │臺南三信 │0000000 │179200 │89.3.28 │89.9.8 │
│ │西門分社 │ │ │ │ │
├──────┼───────┼──────┼─────┼─────┼─────┤
│ 郭利明 │臺灣中小企銀 │AT0000000 │182200 │89.4.24 │89.8.4 │
│ │東台南分行 │ │ │ │ │
├──────┼───────┼──────┼─────┼─────┼─────┤
│ 張源軒 │臺灣中小企銀 │AU0000000 │187300 │89.2.19 │89.8.18 │
│ │永大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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