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2,易,1392,200402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三九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一七五號、第八一四二號、第八七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叁年叁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恐嚇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因被告自承無法提出保證金,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余 仕 明
法 官 簡 婉 倫
法 官 黃 玉 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法院書記官 許 騰 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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