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2,聲判,20,20040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判字第二О號
聲 請 人 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震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二 人
代 表 人 甲○○原名徐
右 二 人
代 理 人 柯開運律師
被 告 丙○○
右列聲請人等因告訴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九十二年度上聲議字第一二二二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等以被告涉犯業務侵占案件,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三七九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偵查尚未完備,而發回續查,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偵續字第三七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以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

四、本院經調閱相關案卷核查:本件聲請交付審判之理由,與聲請人等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聲請再議所持之理由並無二別,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經審核該再議案件後,認原不起訴處分(即九十二年度偵續字第三七號)並無不當,故詳述理由而駁回再議之聲請,有該處分書所載之理由可考,而本院亦未見該處分有何未加詳查、率為駁回之處,且該處分書所載理由亦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等得據以交付審判之事由存在,聲請人猶執陳詞請求交付審判,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余 仕 明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簡 婉 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 麗 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