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4,他調,6,2009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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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他調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輔 佐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張啟富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年度偵緝字第232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1 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同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乙○○原有「自民國91年2 月下旬起出現反應性混亂,而情緒緊張、自言自語、恍惚等精神症狀,無法切題回答問題,宜減少刺激、接受治療,以目前精神症狀不宜出庭應訊」之事由,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形,而刑事裁定停止審判,有該刑事裁定附卷可參。

三、經查:被告於本院裁定停止審判後多次調查前項原因是否消滅之期日,均能到庭,僅係未為回答或回答不切題,而由被告之夫擔任輔佐人代為回答。

迨本院於98年10月12日庭訊時,被告亦遵期到庭,僅係未正面回答法官問題,由此可知,被告目前之精神狀況或許有問題,但已非「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形,是本院認該停止審判之事由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裁定繼續審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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