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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5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拘提未獲,應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石馨文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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