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6,訴,2597,200901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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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5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聖貿
選任辯護人 林文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9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聖貿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翁聖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6年12月17日執行羈押,嗣因其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斗簡字第64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97年2月26日起將被告移送執行該案,於97年8月25日執行期滿,再由本院自97年8月26日起繼續執行羈押被告,並先後經本院裁定自97年9月16日、11月16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

本次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嫌仍屬重大,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廖政勝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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