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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27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調偵字第3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告訴人甲○○之子,竟基於傷害犯意,於民國96年4月14日晚上7時30分許,在彰化縣福興鄉社尾村福景巷12號告訴人住處,持不明物品丟擲告訴人之身體,致告訴人之左手臂受有擦挫傷之傷害,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80條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80條之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已於97年3月27日本院審理中當庭以言詞撤回告訴在卷可稽,依上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狀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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