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交聲,445,2008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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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418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
異議人即
受處分人 榮樂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木良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所為之處
分(彰監四字第裁64-ZDP006723號、ZCR006962號、ZHQ004071號、ZHP004463號、ZHP004468號、ZBR003906號、ZGP005055號、ZGP005054號、ZBR003907號、ZEQ004103號、ZDQ005863號、ZDR005726號、ZDP005977號、ZCR006224號、ZGQ005204號、ZHQ003767號、ZHP004143號、ZEQ004101號、ZEQ004102號、ZCR006960號、ZHQ004068號、ZGQ005642號、ZGQ005639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均駁回。

理 由
一、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
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所有之車牌號碼310-FF號營業遊覽大客車,於民國96年5月20日18時32分在斗南收費站,96年5月20日18時52分在員林收費站,96年5月6日17時24分在白河收費站,96年5月6日9時39分在古坑收費站,96年5月6日18時4分在古坑收費站,96年4月30日10時42分在後龍收費站,96年4月30日10時14分在大甲收費站,96年4月30日15時10分在大甲收費站,96年4月30日14時44分在後龍收費站,96年4月29日15時54分在田寮收費站,96年4月30日17時18分在新營收費站,96年4月29日16時20分在新市收費站,96年4月29日17時40分在斗南收費站,96年4月29 日18時16分在員林收費站,96年4月21日9時7分在名間收費站,96年4月21日10時13分在白河收費站,96年4月21日9時30分在古坑收費站,96年4月21日15時7分在田寮收費站,96年4月21日11時在田寮收費站,96年5月20日6時43分在員林收費站,96年5月6日10時44分在白河收費站,96年5月6日18時27分在名間收費站,96年5月6日7時40分在名間收費站,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為警逕行舉發,並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違規通知單),原處分機關即以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各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台幣6,000元。
三、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96年間已向郵局聲請將掛號等郵件轉投遞於彰化市○○路○段506之6號,並未收到前開23件之違規通知單,爰聲明異議等語。
四、經查,上開23件違規通知單均於96年10月、11月間送達於彰化縣彰化市○○街177號3樓,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而合法寄存於彰化中央路郵局,有送達證書23紙在卷可憑。
又異議人公司所在地為彰化縣彰化市○○街177號3樓,迄今未變更,亦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1紙可憑,而異議人固於96年7月24日向彰化郵局聲請將其郵件改投彰化縣彰化市○○路○段506之6號,有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97年4月3日函在卷可參,惟該申請改投新址之有效期間,自申請之日起以2個月為限,逾期仍照郵件封面所書地址投遞,已於該申請書附記事項記載明確,有掛號函件改投申請書1紙附卷可參,則異議人迄今未變更其公司登記地址,郵政機關亦於申請改投新址期限後,依郵件封面所書地址投遞,依照前揭法條,該寄存送達合法,已生送達之效力,異議人未收到前開23紙違規通知書,顯可歸責於己。
五、異議人於前開所述之時、地,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則原處分機關之處分即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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