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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號
被 告 甲○○
40弄14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林秉暉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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