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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加重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日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0二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三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確定判決內關於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執行(參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八七號(五)解釋),合予敘明。
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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