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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二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如附表所示之六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 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六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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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偵查年度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 │
│ │罪 名│宣 告 刑│犯罪日期 │及案號 ├──┬─────┬────┼──┬─────┬────┤ │
│號│ │ │ │ │法院│案 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 號│確定日期│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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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五年九│彰化地檢九│臺灣│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臺灣│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彰化地│
│ │一級毒│八月,另│月十日 │十五年度毒│高等│上訴字第五│四月二十│高等│上訴字第五│五月十四│檢九十│
│ │品 │經裁定減│ │偵字第四一│法院│六八號 │四日 │法院│六八號 │日 │六年度│
│ │ │為有期徒│ │五三、四一│臺中│ │ │臺中│ │ │執減更│
│ │ │刑四月。│ │六六號 │分院│ │ │分院│ │ │字第五│
│ │ │ │ │ │ │ │ │ │ │ │二八三│
│ │ │ │ │ │ │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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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五年十│彰化地檢九│臺灣│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臺灣│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彰化地│
│ │一級毒│八月,另│月十一日 │十五年度毒│高等│上訴字第五│四月二十│高等│上訴字第五│五月十四│檢九十│
│ │品 │經裁定減│ │偵字第四一│法院│六八號 │四日 │法院│六八號 │日 │六年度│
│ │ │為有期徒│ │五三、四一│臺中│ │ │臺中│ │ │執減更│
│ │ │刑四月。│ │六六號 │分院│ │ │分院│ │ │字第五│
│ │ │ │ │ │ │ │ │ │ │ │二八三│
│ │ │ │ │ │ │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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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五年八│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彰化│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彰化地│
│ │一級毒│七月,另│月二日 │十六年度毒│地院│訴字第九三│七月六日│地院│訴字第九三│七月三十│檢九十│
│ │品 │經裁定減│ │偵字第二○│ │一號 │ │ │一號 │日 │六年度│
│ │ │為有期徒│ │四七、二○│ │ │ │ │ │ │執減更│
│ │ │刑三月又│ │四八、二○│ │ │ │ │ │ │字第五│
│ │ │十五日。│ │四九號 │ │ │ │ │ │ │二八三│
│ │ │ │ │ │ │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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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五年九│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彰化│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彰化地│
│ │一級毒│七月,另│月四日 │十六年度毒│地院│訴字第九三│七月六日│地院│訴字第九三│七月三十│檢九十│
│ │品 │經裁定減│ │偵字第二○│ │一號 │ │ │一號 │日 │六年度│
│ │ │為有期徒│ │四七、二○│ │ │ │ │ │ │執減更│
│ │ │刑三月又│ │四八、二○│ │ │ │ │ │ │字第五│
│ │ │十五日。│ │四九號 │ │ │ │ │ │ │二八三│
│ │ │ │ │ │ │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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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五年十│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彰化│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彰化地│
│ │一級毒│七月,另│一月二日 │十六年度毒│地院│訴字第九三│七月六日│地院│訴字第九三│七月三十│檢九十│
│ │品 │經裁定減│ │偵字第二○│ │一號 │ │ │一號 │日 │六年度│
│ │ │為有期徒│ │四七、二○│ │ │ │ │ │ │執減更│
│ │ │刑三月又│ │四八、二○│ │ │ │ │ │ │字第五│
│ │ │十五日。│ │四九號 │ │ │ │ │ │ │二八三│
│ │ │ │ │ │ │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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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持有第│有期徒刑│九十五年十│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彰化│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彰化地│
│ │一級毒│四月,減│二月五日 │十六年度偵│地院│彰簡字第五│一月十一│地院│彰簡字第五│二月四日│檢九十│
│ │品 │為有期徒│ │緝字第六六│彰化│號 │日 │彰化│號 │ │七年度│
│ │ │刑二月。│ │九號 │簡易│ │ │簡易│ │ │執字第│
│ │ │ │ │ │庭 │ │ │庭 │ │ │一六一│
│ │ │ │ │ │ │ │ │ │ │ │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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