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07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 │ 毒品危害防制 │ 毒品危害防制 │ 毒品危害防制 │
│ │ 條例 │ 條例 │ 條例 │ 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 │例第10條第1項 │例第10條第1項 │例第10條第1項 │例第10條第1項 │
├─────┼───────┼───────┼───────┼───────┤
│ 犯罪日期 │95年8月25日 │96年2月5日 │96年4月18日採 │96年3月18日 │
│ │ │ │尿前72小時內 │ │
├─────┼───────┼───────┼───────┼───────┤
│偵查機關年│彰化地檢95年度│彰化地檢96年度│彰化地檢96年度│彰化地檢96年度│
│度及案號 │毒偵字第4575號│毒偵字第3113號│毒偵字第5076號│毒偵字第5077號│
├─────┼───────┼───────┼───────┼───────┤
│最後事實審│台灣高等法院台│彰化地院96年度│彰化地院96年度│彰化地院96年度│
│法院、案號│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433號,│訴字第2005號,│訴字第2606號,│
│及判決日期│訴字第1008號,│96年9月27日 │96年11月30日 │96年12月28日 │
│ │96年6月12日 │ │ │ │
├─────┼───────┼───────┼───────┼───────┤
│判決確定 │96年7月2日 │96年10月26日 │96年12月24日 │97年1月30日 │
│日期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