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聲,620,2008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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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坦承犯行,且聲請人須安頓家中一切,及承擔家中經濟重擔,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前經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

按羈押有無必要以及應否停止羈押,僅能依羈押之理由有無消滅而定,其餘事由皆非法律所定考量之因素。

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係屬被告個人家庭因素,仍未能影響被告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亦無法以具保使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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