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聲,627,200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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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97年度易字第484 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具保聲請狀。

二、被告甲○○所涉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係以被告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多次竊盜之犯行,顯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3 月24日執行羈押。

茲被告雖以其原有正當職業,及需照顧生病母親與年幼兒子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本件被告有毒品前科,又屢犯竊盜案件,其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不能以具保而使之消滅,所請停止羈押,乃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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