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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丙股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4月9日以法矯字第097000989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97年12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葉榮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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