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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七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七年度聲沒
字第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為違禁物,均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七四至七八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計四包,均屬於違禁物,爰均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海洛因共計四包,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均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四 月 三十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附 表:
一、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叁公克、包裝重零點貳陸公克)。
二、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壹捌公克、包裝重零點肆陸公克)。
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壹貳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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