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聲,738,200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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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3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台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彰化市○○○街49巷1號5樓之3。

理 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茲准予提出新台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彰化市○○○街49巷1號5樓之3。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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