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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林志銘律師
張崇哲律師
張仕融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亟需返家照顧家人,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按羈押被告乃刑事訴訟上不得已之措施,法院於認定羈押被告之原因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定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為審酌,至其他情形則非在斟酌之列,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未能影響被告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亦無法以具保使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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