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0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甲○○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44號、第245號、第2222號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被告丙○○、乙○○及甲○○被訴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犯行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
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又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亦有最高法院60年臺非字第77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查本案被告丙○○、乙○○及甲○○曾自民國95年1月起,陸續參與以林彗琨為首之提款車手及收購人頭帳戶集團(該集團成員尚有蕭孟昌、陳民楓、何福龍、何俊興、黃沛羚、詹來勳、詹忠翰及綽號「太子」等人),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專替同具犯意聯絡綽號「大凱」、「昌董」、「阿旺」、「大胖」、「阿哥」、「南哥」、「陳董」、「水蛙」、「福利」、「阿強」、「少年董」˙˙˙等躲藏大陸地區之詐欺集團從事提領詐騙贓款工作,渠等運作模式係先由蕭孟昌、詹忠翰、黃沛羚等人在報紙上刊登收購郵銀簿廣告向不特定人收購人頭帳戶,或由蕭孟昌向綽號「小鄭」、「黑ㄟ」、「小陳」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子收購人頭帳戶者購買人頭帳戶,再轉售予上述詐欺集團做為詐騙不特定人轉帳或匯款之用,復由上述詐欺集團以中獎通知、佯裝親友急需用錢、佯稱個人資料遭冒用等方式向不特定人進行詐騙,俟詐騙得逞後,再聯絡陳民楓、甲○○、何福龍、乙○○、何俊興、丙○○、詹來勳及綽號「太子」等提款車手至各地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將詐騙贓款提領一空,渠等從中抽取所提領詐騙贓款之一成至一成五不等金額做為不法酬勞,再依上述詐欺集團指示將剩餘詐騙贓款匯至指定帳戶,被告丙○○、乙○○及甲○○並以上開販賣人頭帳戶及替詐欺集團領款之方式牟生,嗣為警循線查獲乙節,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5月10日以96年度偵字第3340號、第4206號、第6541號、第9165號 、第9807號、第9808號、第9809號、第10301號提起公訴,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839號受理而繫屬(下稱前案),且在96年12月7日判決被告3人均有罪,嗣因被告3人提起上訴,現此部分案件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等情,有前案起訴書、判決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份在卷足憑。
本件被告3人被訴如附表所示自93年7月19日起至95年6月29日止之詐欺犯行,均係於95年7月1日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修正廢除前所犯,而上開犯行,與前案被告3人被訴於95年7月1日前所犯之詐欺犯行,時間密接,犯罪手段復屬相同,被告3人復基於該相同之犯罪方式謀生,與常業犯係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職業性犯罪之構成要件相當(最高法院85年臺上字第510號判例參照),顯然被告3人於95年7月1日前所犯本案與前案之百餘次詐欺犯行,依刑法第2條第1項法律變更應從舊從輕之原則,均應僅論以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一罪,而係同一案件,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二部分亦同此見解。
茲檢察官又於97年3月26日就被告3人所涉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犯行,向本院重行起訴,則本院就被告3人所涉上開案件而言,為繫屬在後之法院,且未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本院得審判上開案件,本院自不得審判之,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就被告3人所涉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犯行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政勝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詐騙金額(│時間 │
│ │ │新臺幣) │ │
│ │ │ │ │
├──┼────┼─────┼────┤
│1 │黃慧珠 │80000元 │93.07.19│
├──┼────┼─────┼────┤
│2 │黃慧珠 │520000元 │93.07.19│
├──┼────┼─────┼────┤
│3 │陳玉蘭 │100000元 │93.07.26│
├──┼────┼─────┼────┤
│4 │陳玉蘭 │100000元 │93.07.26│
├──┼────┼─────┼────┤
│5 │李倪玉英│100000元 │93.07.28│
├──┼────┼─────┼────┤
│6 │李倪玉英│908544元 │93.07.28│
├──┼────┼─────┼────┤
│7 │李倪玉英│50900元 │93.07.28│
├──┼────┼─────┼────┤
│8 │李倪玉英│210000元 │93.07.28│
├──┼────┼─────┼────┤
│9 │李倪玉英│160000元 │93.07.28│
├──┼────┼─────┼────┤
│10 │李倪玉英│35985元 │93.07.28│
├──┼────┼─────┼────┤
│11 │李倪玉英│85200元 │93.07.28│
├──┼────┼─────┼────┤
│12 │李倪玉英│16500元 │93.07.28│
├──┼────┼─────┼────┤
│13 │李倪玉英│80000元 │93.07.28│
├──┼────┼─────┼────┤
│14 │李倪玉英│53500元 │93.07.28│
├──┼────┼─────┼────┤
│15 │李倪玉英│186916元 │93.07.28│
├──┼────┼─────┼────┤
│16 │李倪玉英│232600元 │93.07.28│
├──┼────┼─────┼────┤
│17 │李倪玉英│111600元 │93.07.28│
├──┼────┼─────┼────┤
│18 │李倪玉英│108250元 │93.07.28│
├──┼────┼─────┼────┤
│19 │李倪玉英│130000元 │93.07.28│
├──┼────┼─────┼────┤
│20 │李倪玉英│120000元 │93.07.28│
├──┼────┼─────┼────┤
│21 │李倪玉英│45000元 │93.07.28│
├──┼────┼─────┼────┤
│22 │吳健汝 │70000元 │93.08.10│
├──┼────┼─────┼────┤
│23 │方鶴翔 │150000元 │93.09 │
├──┼────┼─────┼────┤
│24 │方鶴翔 │200000元 │93.09 │
├──┼────┼─────┼────┤
│25 │方鶴翔 │100000元 │93.09 │
├──┼────┼─────┼────┤
│26 │劉曜菖 │376453元 │93.11.04│
├──┼────┼─────┼────┤
│27 │黃盈綺 │243000元 │93.12 │
├──┼────┼─────┼────┤
│28 │黃盈綺 │17000元 │93.12 │
├──┼────┼─────┼────┤
│29 │林弘清 │60000元 │93.12.27│
├──┼────┼─────┼────┤
│30 │周聯英 │134197元 │93.12.08│
├──┼────┼─────┼────┤
│31 │宋春祥 │260000元 │94.04.27│
├──┼────┼─────┼────┤
│32 │楊展彰 │60000元 │94.05.18│
├──┼────┼─────┼────┤
│33 │楊展彰 │130000元 │94.05.18│
├──┼────┼─────┼────┤
│34 │李佳貞 │13968元 │94.05.27│
├──┼────┼─────┼────┤
│35 │林家銘 │15000元 │94.05.30│
├──┼────┼─────┼────┤
│36 │呂振茂 │37000元 │94.05.06│
├──┼────┼─────┼────┤
│37 │呂振茂 │50000元 │94.05.06│
├──┼────┼─────┼────┤
│38 │黃耀德 │3512元 │94.10.13│
├──┼────┼─────┼────┤
│39 │陳明義 │3510元 │94.1013 │
├──┼────┼─────┼────┤
│40 │薛文濱 │7030元 │94.10.14│
├──┼────┼─────┼────┤
│41 │李仲道 │3006元 │94.10.14│
├──┼────┼─────┼────┤
│42 │劉月鳳 │170000元 │94.10.31│
├──┼────┼─────┼────┤
│43 │劉月鳳 │50000元 │94.10.31│
├──┼────┼─────┼────┤
│44 │林榮俊 │8000元 │94.11.17│
├──┼────┼─────┼────┤
│45 │陳國清 │11000元 │94.11.18│
├──┼────┼─────┼────┤
│46 │鄭依雯 │12000元 │94.11.30│
├──┼────┼─────┼────┤
│47 │章明月 │12000元 │94.12.05│
├──┼────┼─────┼────┤
│48 │吳冠霖 │20000元 │94.12.12│
├──┼────┼─────┼────┤
│49 │洪菁珮 │30000元 │94.12.15│
├──┼────┼─────┼────┤
│50 │徐惠琴 │29100元 │94.12.16│
├──┼────┼─────┼────┤
│51 │徐秀芸 │2800元 │94.12.20│
├──┼────┼─────┼────┤
│52 │黃政光 │100000元 │94.12.21│
├──┼────┼─────┼────┤
│53 │魏碧卿 │15000元 │94.12.22│
├──┼────┼─────┼────┤
│54 │陳慈涵 │2800元 │94.12.22│
├──┼────┼─────┼────┤
│55 │林女惠 │17800元 │94.12.23│
├──┼────┼─────┼────┤
│56 │林女惠 │32000元 │94.12.23│
├──┼────┼─────┼────┤
│57 │林女惠 │106000元 │94.12.23│
├──┼────┼─────┼────┤
│58 │葉明洧 │24000元 │94.12.23│
├──┼────┼─────┼────┤
│59 │葉明洧 │30000元 │94.12.23│
├──┼────┼─────┼────┤
│60 │葉明洧 │110000元 │94.12.23│
├──┼────┼─────┼────┤
│61 │葉明洧 │158000元 │94.12.23│
├──┼────┼─────┼────┤
│62 │葉明洧 │93600元 │94.12.23│
├──┼────┼─────┼────┤
│63 │葉明洧 │15000元 │94.12.23│
├──┼────┼─────┼────┤
│64 │施品妤 │2800元 │94.12.23│
├──┼────┼─────┼────┤
│65 │蔣中凱 │73000元 │95.01.11│
├──┼────┼─────┼────┤
│66 │徐忠發 │30000元 │95.01.12│
├──┼────┼─────┼────┤
│67 │陳玉屏 │2800元 │95.01.16│
├──┼────┼─────┼────┤
│68 │辛勇政 │90000元 │95.01.09│
├──┼────┼─────┼────┤
│69 │江逸欣 │20000元 │95.03.09│
├──┼────┼─────┼────┤
│70 │朱國鴻 │100000元 │95.04.10│
├──┼────┼─────┼────┤
│71 │朱國鴻 │30000元 │95.04.10│
├──┼────┼─────┼────┤
│72 │朱國鴻 │80000元 │95.04.10│
├──┼────┼─────┼────┤
│73 │朱國鴻 │50000元 │95.04.10│
├──┼────┼─────┼────┤
│74 │朱國鴻 │60000元 │95.04.10│
├──┼────┼─────┼────┤
│75 │林月娥 │300000元 │95.06.09│
├──┼────┼─────┼────┤
│76 │邱秀梅 │300000元 │95.06.29│
├──┼────┼─────┼────┤
│77 │邱秀梅 │300000元 │95.06.29│
├──┼────┼─────┼────┤
│78 │邱秀梅 │180000元 │95.06.29│
├──┼────┼─────┼────┤
│79 │邱秀梅 │73200元 │95.06.29│
├──┼────┼─────┼────┤
│80 │邱秀梅 │140000元 │95.06.29│
├──┼────┼─────┼────┤
│81 │邱秀梅 │200000元 │95.06.29│
├──┼────┼─────┼────┤
│82 │吳怡娟 │20000元 │95.06.29│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