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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原名謝丁發)
(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徐承蔭律師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陳青來律師
被 告 丙○○
(另案於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指定辯護人 許宏達律師
被 告 戊○○
(另案於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指定辯護人 楊永吉律師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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