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訴,2298,200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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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律師
陳銘傑律師
吳天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0月3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8年1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姚銘鴻
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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