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訴,239,2008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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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呈利律師
被 告 丙○○
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丙○○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97年1 月1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4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石馨文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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