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訴,3001,2009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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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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