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交聲,101,2008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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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 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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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交聲字第261號
97年度交聲字第262號
異議人即
受處分人 珈崧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丕芹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民國96年12月18日所為之處分(彰監四字第裁64-ZHP004048號、裁64-ZDP005750號、裁64-ZHP004047號、裁64-ZHP004046號、裁64-ZHP003747號、裁64-ZHP003746號、裁64-ZHP003650號、裁64-ZHP003651號、裁64-ZGQ004534號、裁64-ZHP003648號、裁64-ZHP003649號、裁64-ZGQ003851號、裁64-ZGQ003852號、裁64-ZHP003109號、裁64-ZGQ003849號、裁64-ZGQ003850號、裁64-ZHP003110號、裁64-ZGQ003224號、裁64-ZHP002618號、裁64-ZHP002311號、裁64-ZHP002310號、裁64-ZHP002309號、裁64-ZHP002308號、裁64-ZHP002307號、裁64-ZHP002306號、裁64-ZCR003292號、裁64-ZGQ002864號、裁64-ZHP002305號、裁64-ZGQ002862號、裁64-ZHP002304號、裁64-ZGQ002863號、裁64-ZHP001973號、裁64-ZHP001972號、裁64-ZGQ0024 65號、裁64-ZGQ002464號、裁64-ZGQ002314號、裁64-ZHP001828號、裁64 -ZCR002562號、裁64-ZDP002665號、裁64-ZGQ002313號、裁64-ZGQ002312號、裁64-ZHP001582號、裁64-ZHP001581號、裁64-ZGQ001904號、裁64-ZGQ001902號、裁64-ZGQ001789號、裁64-ZHP001785號、裁64-ZHP001450號、裁64-ZHP001446號、裁64-ZGQ001779號、裁64-ZHP001434號、裁64-ZHP001435號、裁64-ZHP001401號、裁64-ZHP001400號、裁64-ZGQ001706號、裁64-ZGQ001700號、裁64-ZGQ001696號、裁64-ZDP002035號、裁64-ZCR001950號、裁64-ZHP001349號、裁64-ZGQ001667號、裁64-ZHP001319號、裁64-ZHP001315號、裁64-ZHP001304號、裁64-ZHP001308號、裁64-ZHP001299號、裁64-ZGQ001596號、裁64-ZGQ001594號、裁64-ZHP001291號、裁64-ZHP001259號、裁64-ZHP001264號、裁64-ZHP001930號、裁64-ZHP001244號、裁64-ZGQ001545號、裁64-ZHP001207號、裁64-ZCR001781號、裁64-ZHP001136號、裁64-ZHP001038號、裁64-ZGQ001262號、裁64-ZGQ001258號、裁64-ZGQ001249號、裁64-ZGQ001215號、裁64-ZGQ001187號、裁64-ZGQ001184號、裁64-ZGQ001162號、裁64-ZGQ001154號、裁64-ZGQ00111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裁決撤銷。
珈崧工程有限公司不罰。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是否合法部分:㈠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又按行政程序法中對於文書送達,其第72條第1項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

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

又交通法規對於裁決書送達前提起之聲明異議,其異議是否有效,雖未規定,但參照相類似情形於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

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基於同樣法理適用,在裁決書送達前提出之聲明異議,仍為有效。

㈡經查,原裁決機關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8日裁決後,係將如下之裁決書,於97年1月28日向「台北市○○區○○里○○路331號3F」送達,有收文者之「珈崧工程有限公司」之收文印章簽收可證,然異議人早在97年1月11日提出異議,參照上述說明,故其聲明異議合法。

二、聲明異議是否有理由部分:㈠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

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3個月不得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條立法理由係在促使受處分人得提早確定其可取得法律救濟之地位,並亦在督促處罰單位提升其行政效率。

所謂舉發,非僅以舉發機關掣單告發為足,尚須向受處分人為合法送達後,方得謂完成舉發行為。

㈡次按公法上有特定相對人之意思表示或意思通知,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在非對話為之者,應以達到相對人時生效,所謂達到,乃在使相對人居於可得瞭解之狀態為已足,此為法理上當然之解釋。

又行政程序法,就行政機關所為有特定相對人之書面行政處分或行政行為之送達,於第67條至第91條定有明文規定,同法第110條第1項復明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

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即處理細則第5條明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交通違規行為之舉發在性質上復屬公法上有相對人之書面意思通知,故自應適用行政程序送達之規定,以書面之舉發通知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於受處分人時,始完成舉發程序而發生效力。

㈢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之車輛於94年11月1日遭融資公司「中華當鋪」強行取走8V-5262號自小客車後,此後再無下落,而異議人之公司地址曾變更過,舉發機關及裁決所均未依照最新地址送達,故從未收到舉發通知,爰為此提出聲明異議等語。

㈣經查,異議人珈崧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係90年2月16日登記成立,成立時登記公司所在地為「彰化縣彰化市田中里田中莊354號」,負責人即為張丕芹,然91年6月10日更改公司所在地為「台中縣大里市○○路369號1樓」至今,有經濟中部辦公室97年1月24日經中字第09736009360號函檢送之登記資料影本可證。

㈤下列案件均未合法於3個月法定時間內舉發:┌──┬──────┬─────┬──────┬──────────┐│編號│ 本院案號 │舉發單字號│ 違規時間 │未於法定時間內舉發之││ │ │ │ │理由 │├──┼──────┼─────┼──────┼──────────┤│1 │97交聲86號 │ZHP004048 │96年6月22日 │舉發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係向變更前舊址「彰││2 │97交聲88號 │ZDP005750 │96年6月21日 │化縣彰化市田中里田中│├──┼──────┼─────┼──────┤莊34號」送達,因新址││3 │97交聲89號 │ZHP004047 │96年6月17日 │遷移不明而分別於96年│├──┼──────┼─────┼──────┤1月22日、96年1月29日││4 │97交聲91號 │ZHP004046 │96年6月17日 │、96年3月26日、96年3│├──┼──────┼─────┼──────┤月27日、96年3月28日 ││5 │97交聲94號 │ZHP003747 │96年5月28日 │、96年4月16日、96年4│├──┼──────┼─────┼──────┤月17日、96年4月19日 ││6 │97交聲96號 │ZHP003746 │96年5月28日 │、96年4月23日、96年5│├──┼──────┼─────┼──────┤月17日、96年5月18日 ││7 │97交聲97號 │ZHP003650 │96年5月13日 │、96年6月13日、96年6│├──┼──────┼─────┼──────┤月14日、96年6月15日 ││8 │97交聲98號 │ZHP003651 │96年5月13日 │、96年7月19日、96年8│├──┼──────┼─────┼──────┤月10日、96年8月13日 ││9 │97交聲101號 │ZGQ004534 │96年5月10日 │、96年8月27日、96年8│├──┼──────┼─────┼──────┤月30日、96年9月29日 ││10 │97交聲105號 │ZHP003648 │96年5月 6日 │、96年10月3日,進行 │├──┼──────┼─────┼──────┤公示送達,有交通部臺││11 │97交聲106號 │ZHP003649 │96年5月 6日 │灣區○道○○○路局97│├──┼──────┼─────┼──────┤年4月1日業字第097000││12 │97交聲107號 │ZGQ003851 │96年4月 9日 │9120號函檢送資料可證│├──┼──────┼─────┼──────┤。

然而應受送達人之公││13 │97交聲108號 │ZGQ003852 │96年4月 9日 │司地址變更,舉發單位│├──┼──────┼─────┼──────┤卻未查明新址,而草率││14 │97交聲115號 │ZHP003109 │96年4月 2日 │認定無法送達,不符合│├──┼──────┼─────┼──────┤公示送達要件,故公示││15 │97交聲116號 │ZGQ003849 │96年4月 2日 │送達不合法,且至今已│├──┼──────┼─────┼──────┤逾三個月,無可補正。

││16 │97交聲117號 │ZGQ003850 │96年4月 2日 │ │├──┼──────┼─────┼──────┤ ││17 │97交聲118號 │ZHP003110 │96年4月 2日 │ │├──┼──────┼─────┼──────┤ ││18 │97交聲119號 │ZGQ003224 │96年3月10日 │ │├──┼──────┼─────┼──────┤ ││19 │97交聲121號 │ZHP002618 │96年3月 5日 │ │├──┼──────┼─────┼──────┤ ││20 │97交聲124號 │ZHP002311 │96年2月20日 │ │├──┼──────┼─────┼──────┤ ││21 │97交聲125號 │ZHP002310 │96年2月20日 │ │├──┼──────┼─────┼──────┤ ││22 │97交聲128號 │ZHP002309 │96年2月17日 │ │├──┼──────┼─────┼──────┤ ││23 │97交聲130號 │ZHP002308 │96年2月17日 │ │├──┼──────┼─────┼──────┤ ││24 │97交聲132號 │ZHP002307 │96年2月15日 │ │├──┼──────┼─────┼──────┤ ││25 │97交聲133號 │ZHP002306 │96年2月15日 │ │├──┼──────┼─────┼──────┤ ││26 │97交聲135號 │ZCR003292 │96年2月 5日 │ │├──┼──────┼─────┼──────┤ ││27 │97交聲136號 │ZGQ002864 │96年2月 5日 │ │├──┼──────┼─────┼──────┤ ││28 │97交聲139號 │ZHP002305 │96年2月 5日 │ │├──┼──────┼─────┼──────┤ ││29 │97交聲144號 │ZGQ002862 │96年2月 4日 │ │├──┼──────┼─────┼──────┤ ││30 │97交聲145號 │ZHP002304 │96年2月 4日 │ │├──┼──────┼─────┼──────┤ ││31 │97交聲146號 │ZGQ002863 │96年2月 4日 │ │├──┼──────┼─────┼──────┤ ││32 │97交聲147號 │ZHP001973 │96年1月27日 │ │├──┼──────┼─────┼──────┤ ││33 │97交聲150號 │ZHP001972 │96年1月26日 │ │├──┼──────┼─────┼──────┤ ││34 │97交聲153號 │ZGQ002465 │96年1月20日 │ │├──┼──────┼─────┼──────┤ ││35 │97交聲154號 │ZGQ002464 │96年1月20日 │ │├──┼──────┼─────┼──────┤ ││36 │97交聲157號 │ZGQ002314 │96年1月12日 │ │├──┼──────┼─────┼──────┤ ││37 │97交聲160號 │ZHP001828 │96年1月12日 │ │├──┼──────┼─────┼──────┤ ││38 │97交聲161號 │ZCR002562 │96年1月12日 │ │├──┼──────┼─────┼──────┤ ││39 │97交聲162號 │ZDP002665 │96年1月12日 │ │├──┼──────┼─────┼──────┤ ││40 │97交聲164號 │ZGQ002313 │96年1月 7日 │ │├──┼──────┼─────┼──────┤ ││41 │97交聲166號 │ZGQ002312 │96年1月 7日 │ │├──┼──────┼─────┼──────┤ ││42 │97交聲167號 │ZHP001582 │95年12月29日│ │├──┼──────┼─────┼──────┤ ││43 │97交聲169號 │ZHP001581 │95年12月29日│ │├──┼──────┼─────┼──────┤ ││44 │97交聲171號 │ZGQ001904 │95年12月25日│ │├──┼──────┼─────┼──────┤ ││45 │97交聲172號 │ZGQ001902 │95年12月25日│ │├──┼──────┼─────┼──────┤ ││46 │97交聲176號 │ZGQ001789 │95年12月14日│ │├──┼──────┼─────┼──────┤ ││47 │97交聲178號 │ZGQ001785 │95年12月14日│ │├──┼──────┼─────┼──────┤ ││48 │97交聲180號 │ZHP001450 │95年12月13日│ │├──┼──────┼─────┼──────┤ ││49 │97交聲181號 │ZHP001446 │95年12月13日│ │├──┼──────┼─────┼──────┤ ││50 │97交聲183號 │ZGQ001779 │95年12月13日│ │├──┼──────┼─────┼──────┤ ││51 │97交聲185號 │ZHP001434 │95年12月11日│ │├──┼──────┼─────┼──────┤ ││52 │97交聲188號 │ZHP001435 │95年12月11日│ │├──┼──────┼─────┼──────┤ ││53 │97交聲189號 │ZHP001401 │95年12月 8日│ │├──┼──────┼─────┼──────┤ ││54 │97交聲190號 │ZHP001400 │95年12月 8日│ │├──┼──────┼─────┼──────┤ ││55 │97交聲194號 │ZGQ001706 │95年12月 5日│ │├──┼──────┼─────┼──────┤ ││56 │97交聲195號 │ZGQ001700 │95年12月 4日│ │├──┼──────┼─────┼──────┤ ││57 │97交聲199號 │ZGQ001696 │95年12月 4日│ │├──┼──────┼─────┼──────┤ ││58 │97交聲201號 │ZDP002035 │95年12月 2日│ │├──┼──────┼─────┼──────┤ ││59 │97交聲203號 │ZCR001950 │95年12月 2日│ │├──┼──────┼─────┼──────┤ ││60 │97交聲205號 │ZHP001349 │95年12月 1日│ │├──┼──────┼─────┼──────┤ ││61 │97交聲207號 │ZGQ001667 │95年12月 1日│ │├──┼──────┼─────┼──────┤ ││62 │97交聲208號 │ZHP001319 │95年11月30日│ │├──┼──────┼─────┼──────┤ ││63 │97交聲209號 │ZHP001315 │95年11月30日│ │├──┼──────┼─────┼──────┤ ││64 │97交聲213號 │ZHP001304 │95年11月29日│ │├──┼──────┼─────┼──────┤ ││65 │97交聲214號 │ZHP001308 │95年11月29日│ │├──┼──────┼─────┼──────┤ ││66 │97交聲216號 │ZHP001299 │95年11月28日│ │├──┼──────┼─────┼──────┤ ││67 │97交聲219號 │ZGQ001596 │95年11月27日│ │├──┼──────┼─────┼──────┤ ││68 │97交聲221號 │ZGQ001594 │95年11月27日│ │├──┼──────┼─────┼──────┤ ││69 │97交聲223號 │ZHP001291 │95年11月27日│ │├──┼──────┼─────┼──────┤ ││70 │97交聲225號 │ZHP001259 │95年11月25日│ │├──┼──────┼─────┼──────┤ ││71 │97交聲226號 │ZHP001264 │95年11月25日│ │├──┼──────┼─────┼──────┤ ││72 │97交聲230號 │ZHP001930 │95年11月23日│ │├──┼──────┼─────┼──────┤ ││73 │97交聲233號 │ZHP001244 │95年11月23日│ │├──┼──────┼─────┼──────┤ ││74 │97交聲234號 │ZGQ001545 │95年11月23日│ │├──┼──────┼─────┼──────┤ ││75 │97交聲236號 │ZHP001207 │95年11月18日│ │├──┼──────┼─────┼──────┤ ││76 │97交聲237號 │ZCR001781 │95年11月14日│ │├──┼──────┼─────┼──────┤ ││77 │97交聲241號 │ZHP001136 │95年11月 8日│ │├──┼──────┼─────┼──────┤ ││78 │97交聲243號 │ZHP001038 │95年10月28日│ │├──┼──────┼─────┼──────┤ ││79 │97交聲245號 │ZGQ001262 │95年10月23日│ │├──┼──────┼─────┼──────┤ ││80 │97交聲247號 │ZGQ001258 │95年10月22日│ │├──┼──────┼─────┼──────┤ ││81 │97交聲249號 │ZGQ001249 │95年10月21日│ │├──┼──────┼─────┼──────┤ ││82 │97交聲253號 │ZGQ001215 │95年10月18日│ │├──┼──────┼─────┼──────┤ ││83 │97交聲255號 │ZGQ001187 │95年10月15日│ │├──┼──────┼─────┼──────┤ ││84 │97交聲257號 │ZGQ001184 │95年10月14日│ │├──┼──────┼─────┼──────┤ ││85 │97交聲259號 │ZGQ001162 │95年10月13日│ │├──┼──────┼─────┼──────┤ ││86 │97交聲261號 │ZGQ001154 │95年10月12日│ │├──┼──────┼─────┼──────┤ ││87 │97交聲262號 │ZGQ001110 │95年10月 8日│ │└──┴──────┴─────┴──────┴──────────┘㈥既然原舉發機關未能在法定3個月內完成舉發,依首揭說明,已逾期不能補正,不得舉發、裁罰。

受處分人上開所辯,洵為可採,原處分機關所為裁罰,於法有違,本件異議為有理由,自應予撤銷,並由本院另為受處分人不罰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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