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交重附民,27,20090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28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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