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交附民,101,20090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97年度交易字第19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羅永安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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