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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交易字第225 號過失致死案件,請求賠償損害,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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