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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5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784、5876、73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民國98年8 月27日死亡)與被告亥○○、癸○○(該2 人另行審結)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由癸○○前往附表所示之嘉義縣朴子市雙溪里花生田架設捕鴿網,趁附表所示宇○○、宙○○、黃○○、巳○○、丁○○、酉○○、未○○、甲○○、玄○○、寅○○、己○○、地○○、A○○、丙○、申○○、黃財政、卯○○、丑○○、子○○、黃金閣、辛○○、辰○○、戊○○、天○○、庚○○、B○○、午○○、戌○○及壬○○等29人所有之賽鴿進行飛行訓練之際,以上開架設之捕鴿網網補而竊取之。
癸○○得手後即告知亥○○賽鴿腳環上所記載鴿主之電話號碼,亥○○即撥打電話向上開鴿主揚言「須將附表所示金額之贖金匯入附表所示乙○○之郵局帳戶,如不付款,便將賽鴿殺害」等語恐嚇鴿主,致附表所示之鴿主均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贖金匯入前開乙○○之郵局帳戶內,待鴿主依指示匯款後,癸○○始將捕獲之賽鴿放回,再由亥○○或乙○○持上開帳戶之存摺或提款卡前往提領款項,再由3 人朋分花用,因認被告乙○○係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同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業於98年8 月27日死亡,此有司法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8、60頁)。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清秀
附 表:
┌──┬─────┬──────┬──────┬─────────┐
│編號│被害人姓名│被害時地 │被害金額 │匯款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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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宇○○ │97年4 月19日│新台幣(下同│中華郵政埔里中心碑│
│ │ │,被害人之鴿│)3800 元。 │郵局局號0000000 號│
│ │ │子在嘉義縣朴│ │帳號0000000 號戶名│
│ │ │子市雙溪里花│ │乙○○帳戶內。 │
│ │ │生田被網捕。│ │ │
├──┼─────┼──────┼──────┼─────────┤
│㈡ │宙○○ │97年4 月18日│2000元。 │同上。 │
│ │ │,地點同上。│ │ │
├──┼─────┼──────┼──────┼─────────┤
│㈢ │黃○○ │97年4 月21日│2002元。 │同上。 │
│ │ │,地點同上。│ │ │
├──┼─────┼──────┼──────┼─────────┤
│㈣ │巳○○ │97年4 月21日│2003元。 │同上。 │
│ │ │,地點同上。│ │ │
├──┼─────┼──────┼──────┼─────────┤
│㈤ │丁○○ │97年4 月20日│2005元。 │同上。 │
│ │ │,地點同上。│ │ │
├──┼─────┼──────┼──────┼─────────┤
│㈥ │酉○○ │97年4 月21日│4001元。 │同上。 │
│ │ │,地點同上。│ │ │
├──┼─────┼──────┼──────┼─────────┤
│㈦ │未○○ │97年4 月20日│2006元。 │同上。 │
│ │ │,地點同上。│ │ │
├──┼─────┼──────┼──────┼─────────┤
│㈧ │甲○○ │97年4 月20日│2000元。 │同上。 │
│ │ │,地點同上。│ │ │
├──┼─────┼──────┼──────┼─────────┤
│㈨ │玄○○ │97年4 月21日│2009元。 │同上。 │
│ │ │,地點同上。│ │ │
├──┼─────┼──────┼──────┼─────────┤
│㈩ │寅○○ │97年4 月21日│2007元。 │同上。 │
│ │ │,地點同上。│ │ │
├──┼─────┼──────┼──────┼─────────┤
│ │己○○ │97年4 月21日│1811元。 │同上。 │
│ │ │,地點同上。│ │ │
├──┼─────┼──────┼──────┼─────────┤
│ │地○○ │97年4 月21日│2000元。 │同上。 │
│ │ │,地點同上。│ │ │
├──┼─────┼──────┼──────┼─────────┤
│ │A○○ │97年4 月22日│2000元。 │同上。 │
│ │ │,地點同上。│ │ │
├──┼─────┼──────┼──────┼─────────┤
│ │丙○ │97年4 月22日│2006元。 │同上。 │
│ │ │,地點同上。│ │ │
├──┼─────┼──────┼──────┼─────────┤
│ │申○○ │97年4 月22日│2002元。 │同上。 │
│ │ │,地點同上。│ │ │
├──┼─────┼──────┼──────┼─────────┤
│ │黃財政 │97年4 月22日│2007元。 │同上。 │
│ │ │,地點同上。│ │ │
├──┼─────┼──────┼──────┼─────────┤
│ │卯○○ │97年4 月22日│2004元。 │同上。 │
│ │ │,地點同上。│ │ │
├──┼─────┼──────┼──────┼─────────┤
│ │丑○○ │97年4 月22日│3600元。 │同上。 │
│ │ │,地點同上。│ │ │
├──┼─────┼──────┼──────┼─────────┤
│ │子○○ │97年4 月22日│2009元。 │同上。 │
│ │ │,地點同上。│ │ │
├──┼─────┼──────┼──────┼─────────┤
│ │黃金閣 │97年4 月22日│1812元。 │同上。 │
│ │ │,地點同上。│ │ │
├──┼─────┼──────┼──────┼─────────┤
│ │辛○○ │97年4 月23日│2001元。 │同上。 │
│ │ │,地點同上。│ │ │
├──┼─────┼──────┼──────┼─────────┤
│ │辰○○ │97年4 月23日│2010元。 │同上。 │
│ │ │,地點同上。│ │ │
│ │ ├──────┼──────┤ │
│ │ │97年4 月24日│1500元。 │ │
│ │ │,地點同上。│ │ │
├──┼─────┼──────┼──────┼─────────┤
│ │戊○○ │97年4 月23日│2001元。 │同上。 │
│ │ │,地點同上。│ │ │
├──┼─────┼──────┼──────┼─────────┤
│ │天○○ │97年4 月22日│2000元。 │同上。 │
│ │ │,地點同上。│ │ │
├──┼─────┼──────┼──────┼─────────┤
│ │庚○○ │97年4 月23日│1500元。 │同上。 │
│ │ │,地點同上。│ │ │
├──┼─────┼──────┼──────┼─────────┤
│ │B○○ │97年4 月21日│1505元。 │同上。 │
│ │ │,地點同上。│ │ │
├──┼─────┼──────┼──────┼─────────┤
│ │午○○ │97年4 月23日│2000元。 │同上。 │
│ │ │,地點同上。│ │ │
├──┼─────┼──────┼──────┼─────────┤
│ │戌○○ │97年4 月23日│4003元。 │同上。 │
│ │ │,地點同上。│ │ │
├──┼─────┼──────┼──────┼─────────┤
│ │壬○○ │97年4 月20日│3003元。 │同上。 │
│ │ │,地點同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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