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S○○、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王仔」之成年男
-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 理由
- 壹、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 貳、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
- 壹、有罪部分:
-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等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
- 二、按所謂恐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
- 三、核被告等就附表一編號一至八十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6
- 貳、無罪部分:
-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等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等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 四、經查:
- 五、綜上所述,本件被害人之指述及匯款紀錄,僅能證明確有恐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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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9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
張仕融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689、6857、8124、8914、96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S○○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S○○、甲○○其餘被訴竊盜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S○○、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王仔」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不詳成年成員所組成之犯罪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恐嚇取財犯意聯絡,由「王仔」提供如附表二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鑑章、提款密碼及附表三編號三所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等物,交予S○○、甲○○作為提領擄鴿勒贖贓款之用。
嗣於民國97年5 月19日起,上開犯罪集團先以不詳之方式,取得附表一所示遭人於不詳時間、地點、方式所竊取之賽鴿鴿主之聯絡電話,並推由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方式,撥打電話或傳送簡訊,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被害人恐嚇,致渠等均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將附表一所載之金額分別匯入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內。
上開犯罪集團得手後,立即將被害人所匯入之人頭帳戶告知S○○,S○○再轉知甲○○,推由甲○○前往台南縣市之金融機構所設自動櫃員機提領贓款,再由甲○○分得百分之3 ,S○○分得百分之2 ,並由S○○隨機給予甲○○現金新臺幣(下同)3 至5 百元數次,充當車馬費,其餘款項再由S○○交付「王仔」。
嗣於97年7 月17日上午7 時55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前往臺南縣永康市○○○街32巷17號甲○○住處執行搜索,而查獲甲○○,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再於97年7 月25日上午10時30分許,經警持拘票前往台南市○○路○段372 巷口,拘提S○○到案,始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甲、證據能力部分:
壹、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依首揭法條規定,原則上亦無證據能力。
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此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亦有規定。
本件被告S○○、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對證據能力亦不爭執,且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前開證人等言詞之證據能力亦未聲明異議。
再前開證人等之陳述,未經被告等主張有何非出於自由意志之情形,是本件認為容許渠等陳述之證據能力,亦無不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之規定,認前開證人上開之證述具有證據能力。
貳、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
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
本案被告甲○○於檢察官偵查中以證人身分所為之陳述,被告S○○均未主張有何顯不可信之情形,依上說明,應有證據能力。
叁、再按,金融機構之帳戶使用人、交易相對人,於匯款、提款後,由帳戶使用人、交易相對人或金融機構留存之交易資料,如係人為之紀錄,乃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 關於「傳聞法則」之規定;
如係由金融機構之機械,透過預先設計之電腦程式所紀錄、列印,乃英美法所謂「非敘述性之動作」(assertive conduct) ,即非「陳述」,自不適用前揭關於「傳聞法則」之規定,若無其他法定之欠缺證據能力事由,且於審判期日已踐行調查程序,提示予當事人辯論,應有證據能力。
本件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就匯款事實之存在,所提出之匯款單據與紀錄,乃金融機構之職員,依其職務上所製作,就匯款申請書上記載之匯款人、受款人、匯款時間、金額、幣值、匯入帳戶之號碼等事實,經由機器設備予以機械式紀錄,並列印於交易認證欄之文書,是其待證事實並非以匯款申請人所填具之申請書所對象,而係著眼於此項記載匯款人、受款人、匯款時間、金額、幣值、匯入帳戶號碼之事實,即機械設備列印於交易認證欄上所呈現之事實,並非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性質上與金融機構之自動提款設備就存、提款、轉帳之交易時間、種類、金額、帳戶餘額、匯款帳號等所列印之交易明細表相同,均非屬供述證據,即非傳聞證據,自不受傳聞法則排除之限制,合先敘明。
乙、實體部分:
壹、有罪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等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證述相符,並有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可證,及各被害人之匯款證明資料、被告等所使用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附卷可稽;
此外,復有監視器翻拍照片、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為憑,足認被告等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所謂恐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310號判例要旨足參;
亦即刑法上恐嚇取財罪之恐嚇,係指以危害通知他人,使該人主觀上生畏怖心之行為,恐嚇之手段並無限制,即使其所為之手段,在一般社會通念上,未達不能抗拒之程度,仍屬當之,且其通知危害之方法僅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並足以影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均屬之。
查鴿主為讓賽鴿參加比賽,莫不投資許多金錢加以照顧及訓練,本件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王仔」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不詳成年成員所組成之犯罪集團,先以不詳之方式取得遭竊賽鴿之鴿主資料,利用鴿主對賽鴿呵護備至及害怕如失去賽鴿,將受有不小損失之心理,推由其不詳之成員撥打電話對被害人恫稱:賽鴿在其手上,如欲贖回賽鴿,須將錢匯入指定帳戶內等語,自足使被害人害怕無法取回鴿子,或鴿子將遭殺害或傷害,而心生畏怖,其行為該當恐嚇取財之要件,至為顯然。
次按,刑法上之恐嚇取財罪,其既遂、未遂之區別,以使人交付之所有物有無交付,即犯人是否得財為標準,如已實行恐嚇尚未得財,即被捕獲,自係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不遂,應論以恐嚇未遂之罪,最高法院22年非字第112 號判例著有明文;
本件附表一編號八十四之犯行,被害人於接獲恐嚇簡訊後,並未匯款,自應論以恐嚇取財未遂罪。
又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行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件;
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09 號解釋著有明文。
本件被告等,明知其所提領者,乃不特定之被害人遭恐嚇所匯入之款項,猶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分擔提領贓款之工作,顯見渠等均有共同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甚明。
三、核被告等就附表一編號一至八十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
就附表一編號八十四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
被告等就附表一所示之犯罪事實,均與「王仔」及其所屬不詳成年成員所組成之犯罪集團,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被告等所犯上開各罪,均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又附表一編號八十四之犯行,被告2 人及「王仔」等犯罪集團之成員,雖已著手於恐嚇取財行為之實行,惟被害人並未匯款,其犯罪尚屬未遂階段,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爰審酌被告等正值青壯年,竟不思正當工作,徒以提領贓款即得以此獲取不法利益,犯罪動機及目的均非良善,且被告S○○前已因同類型之犯罪,經本院於97年6 月19日,以96年度易字第1519號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6 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前案審理中猶敢再犯本案,顯見其法治觀念之淡薄,上開案件之罪刑,實難收警惕之效,惟斟酌渠等均非直接捕獲賽鴿,亦非撥打電話恐嚇被害人之人,犯罪惡性較「王仔」等人為輕,犯後猶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斟酌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末按,附表三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行動電話及門號卡,均為「王仔」交予被告2 人供犯罪所用,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理,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分別對被告2 人併予宣告沒收之。
至被告甲○○為警扣得之安全帽1 頂、拖鞋1 雙、上衣1 件、短褲1 件,雖係其於領款時所穿戴,惟非直接供犯罪所用,且非違禁物,另其為警扣得之現金3 萬元,乃恐嚇取財所得財物,被害人等得請求返還;
又被告S○○為警拘提到案後,於同日在其使用之車牌號碼C7-3205號汽車內扣得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付卡1 枚,不能證明與本案之犯罪有何關連,亦非違禁物。
是上開物品,均不符法定沒收要件,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等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自97年5 月間起共組擄鴿勒贖之竊盜集團,並由不詳之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架設網具,依賽鴿平日訓練飛行之路徑,趁鴿主訓練鴿子放飛之際,以網具竊取鴿子,因認被告等涉有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有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需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所謂「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係指據為訴訟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在客觀上已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曾犯罪之程度;
若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確信。
而訴訟上所得之全盤證據資料,固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應包含在內,惟採用間接證據時,必其所成立之證據,在直接關係上,雖僅足以證明他項事實,而由此他項事實,本於事理之作用足以證明待證事實者,方為合法,若憑空之推想,並非得採為證據資料之間接證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臺上字第89號、30年上字第816 號及32年上字第67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已明揭斯旨,足資參酌。
再者,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明文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申言之,刑事訴訟制度受「倘有懷疑,則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原則所支配,故得為訴訟上證明者,無論為直接或間接證據,須客觀上於吾人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均不致有所懷疑,而達於確信之程度者,且除認定被告犯罪之外,無從本於同一事證為其他有利於被告之合理推斷,始可以之為不利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確信之程度,而有合理可疑存在時,即難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等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無非係以前揭犯罪事實業據㈠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為其論據。
訊據被告等固坦承確有提領贓款之事實,然均堅決否認有何竊取賽鴿之犯行,均辯稱:渠等均沒有架網去捉鴿子,何人去擄鴿,在哪放置網子,何人撥打恐嚇電話等,渠等均不知情等語。
四、經查:㈠按共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施之行為,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076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等於犯罪集團內之分工,係負責提領被害人匯款至人頭帳戶內款項之工作(即俗稱車手之工作),此部分亦經檢察官於起訴書載明無訛,並經本院審認明確,已如前述;
是被告等對於所提領之贓款,乃「王仔」等犯罪集團之成員利用被害人對於所有賽鴿之重視,以其安危為由恐嚇被害人所匯得贓款之情,固已知悉,然依渠等參與犯罪之程度,及扮演角色之輕重,渠等對於賽鴿如何而來?是否為「王仔」等人所捕獲?或由「王仔」等人向他人所購得?顯然難以知悉;
而「王仔」等人所組成之犯罪集團,倘無從證明竊取鴿子即俗稱擄鴿之行為乃同一犯罪集團所為,則被告等對於何時、何地,以如何之方式,使用何種工具竊取賽鴿?既毫無所悉,復無參與任何擄鴿之構成要件行為,如何能據以認定渠等對於竊取賽鴿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㈡且依目前實務常見之犯罪類型,均已分工甚細,有專責提供人頭帳戶者,亦有僅負責提領現金者,渠等對於實際從事施用詐術或恐嚇犯行之人或集團,或未曾謀面僅透過電話聯絡,或僅知其綽號不識其真正年籍者,以致難以追緝幕後主嫌;
是以被告等之車手身分,依現存卷證資料觀之,僅能證明被告等確有提領上開犯罪集團恐嚇取財犯行之不法所得,並不足以證明被告等有參與張網捕鴿之竊取賽鴿行為或與竊取賽鴿之犯罪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洵堪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件被害人之指述及匯款紀錄,僅能證明確有恐嚇取財之犯行存在,並無其他直接與間接證據可資證明被告等有共同實行竊取賽鴿之犯行,檢察官對於此部分起訴之事實,所提出之證據尚無法排除合理之懷疑,即使人產生確信之程度,不足為被告等有罪之積極證明;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等有何竊盜之犯行,揆諸首揭法律條文及判例說明,自應諭知被告等無罪之判決,以免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46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政勝
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犯 罪 事 實 │ 主 文 │
├──┼───────────────────┼─────────────┤
│一 │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5 月19日下午2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午○○之電話,恫稱「鴿子有2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5010元贖回。」致│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午○○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5 月19│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日下午4 時26分許,以郵政匯款5010元至附│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表二編號四所示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二 │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5 月19日下午3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丑○○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100元贖回。」致│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丑○○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5 月19│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日下午4 時20分許,以郵政匯款2100元至附│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表二編號四所示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三 │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5 月19日下午6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j○○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540元贖回。」致│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j○○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5 月20│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日上午8 時01分許,以郵政匯款2540元至附│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表二編號四所示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四 │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5 月19日下午6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C○○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080元贖回。」致│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C○○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5 月20│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日上午8 時03分許,以郵政匯款2080元至附│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表二編號四所示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五 │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5 月19日下午6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壬○○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510元贖回。」致│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壬○○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5 月20│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日上午8 時03分許,以郵政匯款2510元至附│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表二編號四所示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六 │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5 月20日上午8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B○○之手機,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4500元贖回。」致│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B○○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5 月20│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日上午9 時13分許,以郵政匯款4500元至附│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表二編號四所示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七 │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5 月20日上午8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k○○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250元贖回。」致│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k○○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5 月20│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日上午9 時01分許,以郵政匯款2250元至附│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表二編號四所示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八 │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5 月20日上午8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張松原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205元贖回。」致│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江松原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5 月20│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日上午8 時35分許,以郵政匯款2205元至附│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表二編號四所示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九 │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5 月20日上午8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
│ │撥打寅○○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450元贖回。」致│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 │寅○○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5 月20│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
│ │日上午9 時23分許,以郵政匯款2450元至附│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表二編號四所示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
│十 │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5 月20日上午9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戊○○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040元贖回。」致│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戊○○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5 月20│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日上午10時22分許,以郵政匯款2040元至附│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表二編號四所示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十一│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5 月20日上午9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
│ │撥打c○○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540元贖回。」致│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 │c○○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5 月20│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
│ │日上午10時17分許,以郵政匯款2505元至附│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 │表二編號四所示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
│十二│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5 月25日上午8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f○○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250元贖回。」致│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f○○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5 月26│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日上午9 時11分許,以郵政匯款2250元至附│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表二編號四所示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十三│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5 月25日下午6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u○○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400元贖回。」致│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u○○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5 月26│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日上午08時48分許,以郵政匯款2400元至附│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表二編號四所示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十四│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5 月25日下午6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I○○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500元贖回。」致│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I○○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5 月26│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日上午08時10分許,以郵政匯款2500元至附│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表二編號四所示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十五│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5 月26日上午8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Y○○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505元贖回。」致│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Y○○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5 月26│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日上午09時許,以郵政匯款2505元至附表二│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四所示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十六│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5 月26日下午1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癸○○之電話,恫稱「鴿子有2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4050元贖回。」致│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癸○○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5 月26│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日下午2 時26分許,以郵政匯款4050元至附│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表二編號四所示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十七│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5 月26日下午1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宙○○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200元贖回。」致│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宙○○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5 月26│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日下午2 時57分許,以郵政匯款2200元至附│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表二編號四所示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十八│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5 月26日下午1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r○○之電話,恫稱「鴿子有2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5040元贖回。」致│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r○○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5 月26│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日下午2 時03分許,以郵政匯款5040元至附│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表二編號四所示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十九│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5 月26日下午1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q○○之電話,恫稱「鴿子有2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5010元贖回。」致│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q○○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5 月26│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日下午1 時55分許,以郵政匯款5010元至附│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表二編號四所示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二十│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5 月26日下午1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E○○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560元贖回。」致│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E○○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5 月26│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日下午2 時07分許,以郵政匯款2560元至附│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表二編號四所示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二一│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5 月26日下午3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v○○之電話,恫稱「鴿子有4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10000 元贖贖回。│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致v○○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5 │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月26日下午4 時33 分 許,以郵政匯款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10000 元至附表二編號四所示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二二│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5 月26日下午6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t○○之電話,恫稱「鴿子有2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5000元贖回。」致│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t○○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5 月27│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日上午8 時25分許,以郵政匯款5000元至附│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表二編號四所示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二三│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5 月27日上午9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H○○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510元贖回。」致│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H○○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5 月27│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日上午9 時43分許,以郵政匯款2510元至附│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表二編號四所示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二四│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5 月27日中午12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Q○○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510元贖回。」致│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Q○○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5 月27│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日下午1 時06分許,以郵政匯款2510元至附│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表二編號四所示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二五│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5 月27日中午12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e○○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555元贖回。」致│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e○○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5 月27│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日下午1 時32分許,以郵政匯款2555元至附│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表二編號四所示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二六│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5 月27日下午1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宇○○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555元贖回。」致│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宇○○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5 月27│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日下午3 時47分許,以郵政匯款2555元至附│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表二編號四所示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二七│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5 月27日下午1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庚○○之電話,恫稱「鴿子有2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6005元贖回。」致│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庚○○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5 月27│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日下午2 時29分許,以郵政匯款6005元至附│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表二編號四所示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二八│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5 月27日下午1 時20│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分許撥打g○○手機,恫稱「鴿子有1 隻在│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他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390元贖回。」│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致g○○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5 月│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27日下午2 時40分許,以郵政匯款2390元至│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附表二編號四所示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二九│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5 月27日下午1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h○○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050元贖回。」致│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h○○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5 月27│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日下午2 時17分許,以郵政匯款2250元至附│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表二編號四所示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三十│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5 月27日下午1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黃○○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255元贖回。」致│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黃○○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5 月27│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日下午2 時55分許,以郵政匯款2255元至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三一│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5 月27日下午1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P○○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565元贖回。」致│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P○○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5 月27│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日下午2 時46分許,以郵政匯款2565元至附│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表二編號四所示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三二│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5 月27日下午2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n○○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530元贖回。」致│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n○○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5 月27│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日下午2 時47分許,匯款2530元至附表二編│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號四所示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三三│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5 月27日下午2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地○○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550元贖回。」致│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地○○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5 月27│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日下午3 時29分許,以郵政匯款2550元至附│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表二編號四所示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三四│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5 月27日下午2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玄○○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535元贖回。」致│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玄○○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5 月27│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日下午3 時06分許,以郵政匯款2535元至附│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表二編號四所示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三五│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5 月27日下午2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D○○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590元贖回。」致│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D○○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5 月27│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日下午3 時28分許,以郵政匯款2590元至附│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表二編號四所示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三六│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5 月27日下午3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U○○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055元贖回。」致│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U○○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5 月27│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日下午4 時14分許,以郵政匯款2055元至附│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表二編號四所示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三七│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6 月10日下午1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d○○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3000元贖回。」致│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d○○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6 月10│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日下午1 時48分許,以臨櫃匯款3000元至附│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表二編號三所示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三八│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6 月10日下午1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m○○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3000元贖回。」致│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m○○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6 月10│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日下午2 時54分許,以臨櫃匯款3000元至附│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表二編號三所示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三九│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6 月11日上午8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O○○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5000元贖回。」致│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O○○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6 月11│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日下午1 時34分許,以臨櫃匯款5000元至附│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表二編號三所示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四十│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6 月11日上午11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T○○之電話,恫稱「鴿子有3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8000元贖回。」致│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T○○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6 月11│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日下午1 時04分許,前往高雄茄定鄉農會以│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臨櫃匯款8000元至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帳戶│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四一│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6 月20日中午12時20│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分許撥打a○○之電話,恫稱「鴿子有2 隻│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在他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30000 元贖回│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致a○○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6 月20日中午12時30分許,前往彰化縣埔心│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鄉農會以黃小玲名義匯款30000 元至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編號三所示之帳戶。 │ │
├──┼───────────────────┼─────────────┤
│四二│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6 月20日中午12時30│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分許撥打N○○手機,恫稱「鴿子有1 隻在│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他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10000 元贖回。│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致N○○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6 │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月20日,前往彰化銀行以臨櫃匯款10000 元│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至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四三│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6 月25日下午1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亥○○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300元贖回。」致│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亥○○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6 月25│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日,以郵政匯款2300元至附表二編號五所示│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四四│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6 月30日上午10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J○○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230元贖回。」致│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J○○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6 月30│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日,前往富邦銀行以臨櫃匯款2230元至附表│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二編號五所示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四五│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6 月30日中午12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G○○之電話,恫稱「鴿子有4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7500元贖回。」致│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G○○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6 月30│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日中午12時48分許,前往台中銀行以臨櫃匯│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款7500元至附表二編號五所示之帳戶。 │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四六│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7 月15日中午12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l○○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500元贖回。」致│編號一、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l○○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7 月15│。 │
│ │日下午2 時46分許,以郵政匯款2500元至附│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帳戶。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編號一、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四七│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7 月15日下午1 時30│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分許撥打K○○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在他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320元贖回。│編號一、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致K○○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7 │。 │
│ │月15日下午3 時08 分 許,以郵政匯款2320│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元至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帳戶。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編號一、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四八│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7 月15日下午1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天○○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010元贖回。」致│編號一、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天○○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7 月15│。 │
│ │日下午2 時23分許,前往南投縣草屯鎮農會│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以臨櫃匯款2010元至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帳│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戶。 │編號一、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四九│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7 月15日下午1 時20│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分許撥打w○○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在他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510元贖回。│編號一、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致w○○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7 │。 │
│ │月15日下午2 時30 分 許,前往大里市農會│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成功分部以臨櫃匯款2510 元 至附表二編號│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一所示之帳戶。 │編號一、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五十│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7 月15日下午1 時30│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分許撥打L○○之電話,恫稱「鴿子有2 隻│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在他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4525元贖回。│編號一、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致L○○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7 │。 │
│ │月15日,前往台中縣大里市農會臨櫃匯款 │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4525元至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帳戶。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編號一、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五一│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7 月15日下午2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o○○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315元贖回。」致│編號一、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o○○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7 月15│。 │
│ │日下午2 時56分許,以郵政匯款2315元至附│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帳戶。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編號一、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五二│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7 月16日上午6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辛○○之電話,恫稱「鴿子有2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5050元贖回。」致│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辛○○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7 月16│。 │
│ │日下午2 時48分許,以郵政匯款5050元至附│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表二編號二所示之帳戶。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五三│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7 月16日上午11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馮世衡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060元贖回。」致│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馮世衡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7 月16│。 │
│ │日下午1 時52分許,以郵政匯款2060元至附│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表二編號二所示之帳戶。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五四│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7 月16日中午12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以撥打b○○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他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505元贖回。」│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致b○○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7 月│。 │
│ │16日下午1 時58分許,以郵政匯款2505元至│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帳戶。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五五│S○○、甲○○於97年7 月16日中午12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X○○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550元贖回。」致│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X○○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7 月16│。 │
│ │日下午3 時02分許,以郵政匯款2550元至附│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表二編號二所示之帳戶。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五六│S○○、甲○○於97年7 月16日中午12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巳○○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1855元贖回。」致│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巳○○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7 月16│。 │
│ │日下午3 時20分許,以郵政匯款1855元至附│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表二編號二所示之帳戶。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五七│S○○、甲○○於97年7 月16日中午12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乙○○之電話,恫稱「鴿子有2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5005元贖回。」致│編號一、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乙○○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7 月16│。 │
│ │日下午2 時12分許,以郵政匯款5005元至附│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帳戶。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編號一、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五八│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7 月16日中午12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Z○○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205元贖回。」致│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Z○○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7 月16│。 │
│ │日下午2 時06分許,以郵政匯款2205元至附│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表二編號二所示之帳戶。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五九│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7 月16日下午1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丙○○之電話,恫稱「鴿子有2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4370元贖回。」致│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丙○○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7 月16│。 │
│ │日下午3 時21分,以郵政匯款4370元至附表│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二編號二所示之帳戶。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六十│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7 月15日下午1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F○○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1500元贖回。」致│編號一、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F○○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7 月16│。 │
│ │日上午8 時22分許,前往彰化縣花壇鄉農會│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以臨櫃匯款1500元至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帳│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戶。 │編號一、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六一│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7 月16日下午1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M○○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1600元贖回。」致│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M○○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7 月16│。 │
│ │日下午2 時09分許,以郵政匯款1600元至附│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表二編號二所示之帳戶。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六二│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7 月16日下午1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子○○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205元贖回。」致│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子○○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7 月16│。 │
│ │日下午4 時05分許,以郵政匯款2205元至附│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表二編號二所示之帳戶。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六三│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7 月16日下午1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林正雄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020元贖回。」致│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林正雄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7 月16│。 │
│ │日下午2 時42分許,以郵政匯款2020元至附│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表二編號二所示之帳戶。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六四│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7 月16日下午1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p○○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020元贖回。」致│編號一、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p○○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7 月16│。 │
│ │日下午2 時55分許,以郵政匯款2020元至附│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帳戶。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編號一、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六五│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7 月16日下午1 時20│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分許撥打W○○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在他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015元贖回。│編號一、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致W○○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7 │。 │
│ │月16日下午1 時59 分 許,以郵政匯款2015│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元至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帳戶。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編號一、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六六│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7 月16日下午1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丙○○之電話,恫稱「鴿子有2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4370元贖回。」致│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丙○○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7 月16│。 │
│ │日下午3 時21分許,以郵政匯款4370元至附│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表二編號二所示之帳戶。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六七│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7 月16日下午1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酉○○之電話,恫稱「鴿子有2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4200元贖回。」致│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酉○○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7 月16│。 │
│ │日下午2 時許,以郵政匯款4200元至附表二│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編號二所示之帳戶。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六八│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7 月16日下午1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K○○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250元贖回。」致│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K○○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7 月16│。 │
│ │日下午2 時22分許,以郵政匯款2250元至附│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表二編號二所示之帳戶。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六九│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7 月16日下午1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以未顯示號碼之電話撥打辰○○手機,恫稱│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鴿子有1 隻在他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2260元贖回。」致辰○○心生畏懼,而依其│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指示於97年7 月16日下午2 時43分許,以郵│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政匯款2260元至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帳戶。│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
├──┼───────────────────┼─────────────┤
│七十│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7 月16日下午1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i○○之電話,恫稱「鴿子有2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4350元贖回。」致│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i○○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7 月16│。 │
│ │日下午2 時20分許,以郵政匯款4350元至附│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表二編號二所示之帳戶。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七一│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7 月16日下午1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A○○之電話,恫稱「鴿子有2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4015元贖回。」致│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A○○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7 月16│。 │
│ │日下午2 時29分許,以郵政匯款4015元至附│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表二編號二所示之帳戶。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七二│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7 月16日下午1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x○○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350元贖回。」致│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郭典宥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7 月16│。 │
│ │日下午2 時03分許,以郵政匯款2350元至附│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表二編號二所示之帳戶。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七三│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7 月16日下午1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丁○○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325元贖回。」致│編號一、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丁○○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7 月16│。 │
│ │日下午2 時18分許,前往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股份有限公司以臨櫃匯款2325元至附表二編│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號一所示之帳戶。 │編號一、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七四│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7 月16日下午2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K○○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340元贖回。」致│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K○○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7 月16│。 │
│ │日下午3 時27分許,以郵政匯款2340元至附│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表二編號二所示之帳戶。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七五│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7 月16日下午2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V○○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530元贖回。」致│編號一、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V○○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7 月16│。 │
│ │日下午2 時37分許,以郵政匯款2530元至附│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帳戶。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編號一、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七六│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7 月16日下午2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卯○○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330元贖回。」致│編號一、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卯○○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7 月16│。 │
│ │日,以郵政匯款2330元至附表二編號一所示│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之帳戶。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編號一、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七七│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7 月16日下午2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R○○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400元贖回。」致│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R○○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7 月16│。 │
│ │日下午3 時33分許,以郵政匯款2400元至附│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表二編號二所示之帳戶。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七八│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7 月16日下午3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戌○○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280元贖回。」致│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戌○○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7 月16│。 │
│ │日下午4 時許,以郵政匯款2280元至附表二│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編號二所示之帳戶。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七九│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7 月16日撥打y○○│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手上,若想│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要回鴿子就以2510元贖回。」致y○○心生│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7 月16日下午2 時│。 │
│ │20分許,以郵政匯款2510元至附表二編號二│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所示之帳戶。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八十│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7 月16日撥打未○○│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手上,若想│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要回鴿子就以2175元贖回。」致未○○心生│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7 月16日下午3 時│。 │
│ │17分許,以郵政匯款2175元至附表二編號二│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所示之帳戶。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八一│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7 月16日撥打申○○│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手上,若想│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要回鴿子就以2085元贖回。」致申○○心生│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7 月16日下午3 時│。 │
│ │30分許,以郵政匯款2085元至附表二編號二│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所示之帳戶。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八二│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7 月16日撥打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手上,若想│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要回鴿子就以2070元贖回。」致己○○心生│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7 月16日下午2 時│。 │
│ │31分許,以郵政匯款2070元至附表二編號二│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所示之帳戶。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八三│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7 月17日上午8 時許│S○○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撥打s○○之電話,恫稱「鴿子有1 隻在他│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
│ │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150元贖回。」致│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s○○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於97年7 月17│。 │
│ │日上午9 時28分許,以郵政匯款2150元至附│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
│ │表二編號二所示之帳戶。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
│ │ │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八四│恐嚇集團之成員於97年7 月16日下午13時22│S○○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
│ │分許撥打n○○之電話,傳送簡訊稱「鴿子│,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
│ │有1 隻在他手上,若想要回鴿子就以2010元│表三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
│ │贖回。」,致n○○心生畏懼,並指示鄭千│沒收。 │
│ │斛應匯入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帳戶,嗣因鄭│甲○○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
│ │千斛未及匯款,上開恐嚇集團之成員復傳送│,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簡訊稱鴿子已飛回,而未匯款。 │表三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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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立帳人 │金融機構名稱 │ 帳號 │
├──┼────┼───────────┼────────┤
│一 │洪進志 │合作金庫銀行潮州分行 │0000000000000 │
├──┼────┼───────────┼────────┤
│二 │郭典宥 │中華郵政公司 │00000000000000 │
├──┼────┼───────────┼────────┤
│三 │許芽綺 │彰化銀行中華路分行 │00000000000000 │
├──┼────┼───────────┼────────┤
│四 │伍弘傑 │中華郵政公司 │00000000000000 │
├──┼────┼───────────┼────────┤
│五 │洪志南 │三信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0000000000 │
└──┴────┴───────────┴────────┘
附表三:
┌──┬───────────────────────┐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
├──┼───────────────────────┤
│一 │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存摺1本及提款卡1枚 │
├──┼───────────────────────┤
│二 │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存摺1本及提款卡1枚 │
├──┼───────────────────────┤
│三 │NOKIA牌行動電話1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
│ │含0000000000號識別卡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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