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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號
乙○○
弄10號
丙○○
巷73號
丁○○
號
樓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864、6693、688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戊○○所犯罪名及處罰如【附表2】編號一、二、三、四之「所犯罪名及處罰」欄所示。
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電話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機壹台、空白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玖張,均沒收之。
乙○○所犯罪名及處罰如【附表2】編號五、七、八之「所犯罪名及處罰」欄所示。
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電話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機壹台、空白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肆張、NOKIA手機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不含SIM卡),均沒收之。
丙○○犯所犯罪名及處罰如【附表2】編號六、九之「所犯罪名及處罰」欄所示。
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電話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機壹台、空白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肆張、NOKIA手機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不含SIM卡),均沒收之。
丁○○所犯罪名及處罰如【附表2】編號十、十一、十二、十三之「所犯罪名及處罰」欄所示。
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電話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機壹台、空白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貳拾貳張,均沒收之。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電話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機壹台、空白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壹張,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丙○○前於民國(下同)75年間,犯詐欺及動產擔保交易法之罪,經判處拘役100日,77年4月9日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
甲○○前於民國(下同)96年1月12日以「假消費、真刷卡」方式,觸犯詐欺罪,96年4月12日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本院於96年6月28日以96年度易字第540號判決處拘役20日,後減刑為拘役10日,不構成累犯,亦尚未執行)。
㈡戊○○、乙○○、丙○○、丁○○、甲○○,明知信用卡僅供消費簽帳使用,若無實物交易,不得佯稱向銀行請款,竟均因臨時缺錢花用:①戊○○由朋友介紹,②乙○○見張惟荏(本院另行判決)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傳送之簡訊「你有資金需求嗎?請來電0000000000」內容回撥,③甲○○、丁○○係見夾報廣告有登載「刷卡、誠實可靠、轉換現金、0000000000陳小姐」之廣告,④丙○○經由朋友介紹而撥打張維荏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即分別與張惟荏聯絡,並分別與張惟荏基於犯意聯絡,於如【附表1】所示編號一至十四之時間地點(其中【附表1】編號一共2次接續不實刷卡、【附表1】編號二共5次接續不實刷卡、【附表1】編號五共2次接續不實刷卡、【附表1】編號六共2次接續不實刷卡、【附表1】編號九共2次接續不實刷卡,【附表1】編號十共2次接續不實刷卡、【附表1】編號十一共8次接續不實刷卡、【附表1】編號十二共8次接續不實刷卡、【附表1】編號十三共4次接續不實刷卡),利用張惟荏向「維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S888網路商城)」申請取得之信用卡手動刷卡機1台,虛構不實之購買電器設備等事項,透過不知情之「維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建制之網路交易平台,向如【附表1】所示之各發卡銀行申請不實之消費款項。
以此詐術方法,使發卡銀行陷於錯誤,同意撥付刷卡款項。
張惟荏則先在刷卡當場確認交易成功後,先將大部分刷卡金額付給刷卡人,待發卡銀行扣除手續費後,將消費款撥給「維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後,由「維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再扣除一次手續費後(總計需扣除3.5%手續費,及每筆交易之簡訊費新臺幣〈下同〉2元)。
於【附表1】所示之時間,將【附表1】所示之款項匯入張惟荏指定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員林分行0000000000號帳戶內,由張惟荏取得發卡銀行給付之款項。
㈢嗣經警於96年6月24日10時50分許,持本院之搜索票,前往彰化縣員林鎮中央里田中央巷5弄35號張惟荏之住處搜索,並扣得張惟荏所有之信用卡手動刷卡機1台、電話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1張、已刷卡之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40張、空白出貨證明單1本、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等物。
二、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對於下列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故下列引用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㈡被告5人於警訊、偵查、本院前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㈢共犯(證人)張惟荏於警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陳述,可證明其利用「維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網路交易平台,以「假消費、真刷卡」方式換取現金。
㈣信用卡手動刷卡機1台、電話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40張(已刷卡)、1本(空白)、NOKIA手機1支等物,為犯罪工具。
㈤又夾報廣告紙影本(96年度偵字第6693號卷P.24)可證明共犯張惟荏確有刊登「刷卡、誠實可靠、轉換現金、0000000000陳小姐」之廣告內容。
㈥「維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檢送之張惟荏所申請全部交易請款資料、給付請款之時間金額資料,可證明被告等人共同以不實交易刷卡請款之明細。
㈦共犯張惟荏用以請款之自己名義開立之日盛商業銀行員林分行0000000000帳戶明細,可證明向「維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領得銀行陷於錯誤所撥款項之事實。
㈧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可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等人與共同被告張惟荏共謀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向銀行詐得現金使用。
按信用卡定型化契約均規定信用卡主要用於消費購物,而消費購物之倒帳風險較低;
若要預借現金,銀行會按照客戶之信用程度,給予不同限制或不同利率,此均為控管風險必要措施,若持卡人刷卡名目上是消費購物,實際上預借現金,使銀行不能評估風險而陷於錯誤,當已構成詐術。
又持卡人對於不應領得之現金,欠缺合法權原,自已構成「不法所有」之要件,符合詐欺罪構成要件。
至於刷卡人事後會不會遵期還款,乃屬民事問題,不能因為事後還款而認定不構成犯罪(否則任何已回復原狀之財產犯罪者,都可辯稱自己欠缺不法意圖)。
又如【附表1】編號一、二、五、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等刷卡行為,密集時間內在同一地點刷卡,乃基於單一犯意之接續行為,被害銀行縱有多家,亦屬同種想像競合關係,就【附表1】內上述同一編號內之多個刷卡行為,仍應依刑法第55條,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1罪。
又被告若於不同日詐欺銀行之行為,應分論併罰,均各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故①核被告丙○○所為,係犯二個詐欺取財罪(【附表1】編號六、九各二次刷卡行為,乃是於時間密接、地點相同之接續刷卡行為,應各以接續犯論罪。
);
②核被告甲○○所為,係犯一個詐欺取財罪;
③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四個詐欺取財罪(【附表1】編號十、十一、十二、十三刷卡行為,乃是於時間密接、地點相同之接續刷卡行為,應各以接續犯論罪。
);
④核被告戊○○所為,係犯四個詐欺取財罪(【附表1】編號一、二刷卡行為,乃是於時間密接、地點相同之接續刷卡行為,應各以接續犯論罪。
);
⑤核被告乙○○所為,係犯三個詐欺取財罪(【附表1】編號五刷卡行為,乃是於時間密接、地點相同之接續刷卡行為,應各以接續犯論罪)。
㈡被告丙○○、甲○○、丁○○、戊○○、乙○○各與共同被告張惟荏間,就【附表1】各次假消費真刷卡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惟被告丙○○、甲○○、丁○○、戊○○、乙○○五人之間,彼此之間不認識而無犯意聯絡,無共犯關係。
)㈢爰審酌:被告等僅因一時經濟困難,想要以刷卡換現金方式周轉,但向銀行詐騙金額各有多寡,被告以假消費真刷卡方式,向銀行套現,致銀行難以評估消費或預借現金之不同風險,間接增加銀行呆帳問題,對社會金融秩序有所危害,又被告每人刷卡金額多寡有所不同、危害不一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附表2】所示之刑,並就丙○○、丁○○、戊○○、乙○○部分定執行刑如主文。
㈣查被告甲○○僅有96年6月28日因詐欺罪受拘役20日(本院96 年度易字第540號判決)宣告之前科,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被告丙○○僅有拘役100日(本院75年度自字第171號判決)之前科,77年4月9日執行完畢出監,又因妨害風化案件經判決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視為未曾宣告。
此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均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又被告丙○○已提出96年6月29日繳納全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卡款之證明、96年7月3日已繳納全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款之證明、96年7月23日已繳納全部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款之證明,已全部清償完畢。
被告甲○○已提出97年4月2日已清償全部大眾商業銀行信用卡款之證明。
該二人經此教訓,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宜,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㈤經查,①被告戊○○對日盛商業銀行信用卡款,至97年2月5日仍使用循環信用,僅繳最低應繳金額,尚有餘額20560元未繳(有信用卡帳單及繳款收據可證),對於【附表1】編號一、二虛偽消費,可說是大部分均未償還;
對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款,至96年2月1日仍使用循環信用信用,僅繳最低應繳金額,尚有餘額13700元未繳(有信用卡帳單及繳款收據可證)。
②被告乙○○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債,至97 年3月20日止,仍使用循環信用,僅繳納最低應繳金額,尚有餘額90671元未繳;
又對萬泰銀行信用卡債同樣仍使用循環信用,僅繳納最低應繳金額,尚有餘額60423元未繳(有信用卡帳單及繳款收據可證)。
對於【附表1】編號五、七虛偽不實消費款,可說大部分仍未清償。
③被告丁○○97年3月27日止對【附表1】中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虛偽消費,仍僅繳納最低應繳金額,大部分卡債仍未償還;
97年3月21日止對【附表1】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新竹國際商銀(改名渣打國際商銀)虛偽消費,仍僅繳納最低應繳金額,大部分卡債仍未償還;
97年3月26 日止對附表中AIG銀行信用卡、遠東國際商銀信用卡之虛偽消費,仍僅繳納最低應繳金額(有信用卡帳單及繳款收據可證),大部分卡債仍未償還還。
均不適宜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㈥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分擔犯罪行為之遂行,而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故應對全部行為共同負責,基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從刑沒收部分,雖係其中一共犯所有供犯罪之用、預備用之物,惟對於其他共同正犯而言,仍不失為從刑,故仍應於論處其他共同正犯時,併為沒收之宣告。
警方於共犯張惟荏住處查扣:電話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1張(訂入員警分偵字第0960012512號警卷內)、信用卡手動刷卡機1台、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40張(已刷卡)、空白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1本、發送簡訊及與刷卡人聯繫之NOKIA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搭配0000000000號門號)等物,均為共犯張維荏所有之犯罪工具,應於被告各該相關犯行罪名下諭知沒收。
惟各電信公司定型化契約均規定SIM卡所有權屬於電信公司,申請人僅有使用權,故上述應沒收物不含SIM卡。
㈦至於扣案張惟荏所有之另1支NOKIA手機(搭配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並非貸款廣告上之0000000000號電話,亦未用來傳送簡訊,無法證明與犯罪有關,故不宣告沒收。
四、適用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附表1】
┌──┬──┬───┬──────────┬────┬────────┬─────┬────┬────┐
│本判│起訴│持卡人│ 信用卡卡號 │刷卡時間│ 刷 卡 地 點│向銀行佯稱│刷卡金額│微軟資訊│
│決編│書原│ │ (發卡銀行) │ │ │購買物品 │ │股份有限│
│號 │編號│ │ │ │ │ │ │公司撥款│
│ │ │ │ │ │ │ │ │時間金額│
│ │ │ │ │ │ │ │ │(共同詐│
│ │ │ │ │ │ │ │ │欺所得)│
├──┼──┼───┼──────────┼────┼────────┼─────┼────┼────┤
│ │ 26 │戊○○│0000-0000-0000-0000 │96.5.15 │彰化市○○路○段 │3c家電 │5000元 │加計張維│
│一 │ │ │(日盛銀行) │18時21分│(麥當勞)內 │ │ │荏自己96│
│ │ │ │ │57秒(起│ │ │ │年5月13 │
│ │ │ │ │訴書誤載│ │ │ │日下午5 │
│ │ │ │ │為96 │ │ │ │時40分46│
│ │ │ │ │.05.17)│ │ │ │秒測試刷│
│ ├──┼───┼──────────┼────┼────────┼─────┼────┤卡之125 │
│ │ 25 │戊○○│0000-0000-0000-0000 │96.5.15 │彰化市○○路○段 │3c家電 │5000元 │元不實消│
│ │ │ │(日盛銀行) │18時43 │(麥當勞)內 │ │ │費金額後│
│ │ │ │ │分11秒(│ │ │ │,再扣除│
│ │ │ │ │起訴書誤│ │ │ │3.5 %手│
│ │ │ │ │載為96 │ │ │ │續費及簡│
│ │ │ │ │.05.17)│ │ │ │訊費用後│
├──┼──┼───┼──────────┼────┼────────┼─────┼────┤,維軟資│
│二 │ 31 │戊○○│0000-0000-0000-0000 │96.05.17│彰化市○○路○段 │3c家電 │3000元 │訊股份有│
│ │ │ │(日盛銀行) │12時4分 │(麥當勞)內 │ │ │限公司於│
│ │ │ │ │32秒 │ │ │ │96年5月 │
│ ├──┼───┼──────────┼────┼────────┼─────┼────┤25日撥款│
│ │ 30 │戊○○│0000-0000-0000-0000 │96.05.17│彰化市○○路○段 │中古冷氣 │5000元 │23265元 │
│ │ │ │(日盛銀行) │12時27 │(麥當勞)內 │ │ │。 │
│ │ │ │ │分58秒 │ │ │ │ │
│ ├──┼───┼──────────┼────┼────────┼─────┼────┤ │
│ │ 27 │戊○○│0000-0000-0000-0000 │96.05.17│彰化市○○路○段 │二手電視 │2000元 │ │
│ │ │ │(日盛銀行) │14時56分│(麥當勞)內 │ │ │ │
│ │ │ │ │8秒 │ │ │ │ │
│ ├──┼───┼──────────┼────┼────────┼─────┼────┤ │
│ │ 29 │戊○○│0000-0000-0000-0000 │96.05.17│彰化市○○路○段 │二手冰箱 │2000元 │ │
│ │ │ │(日盛銀行) │15時58分│(麥當勞)內 │ │ │ │
│ │ │ │ │0秒 │ │ │ │ │
│ ├──┼───┼──────────┼────┼────────┼─────┼────┤ │
│ │ 28 │戊○○│0000-0000-0000-0000 │96.05.17│彰化市○○路○段 │錄放影機 │2000元 │ │
│ │ │ │(日盛銀行) │17時22分│(麥當勞)內 │ │ │ │
│ │ │ │ │29秒 │ │ │ │ │
├──┼──┼───┼──────────┼────┼────────┼─────┼────┼────┤
│三 │ 23 │戊○○│0000-0000-0000-0000 │96.05.19│彰化市○○路○段 │CD音響 │3000元 │於96年6 │
│ │ │ │(台北富邦銀行) │11時26分│(麥當勞)內 │ │ │月1日撥 │
│ │ │ │ │28秒 │ │ │ │款61748 │
├──┼──┼───┼──────────┼────┼────────┼─────┼────┤元 │
│四 │ 24 │戊○○│0000-0000-0000-0000 │96.05.20│彰化市○○路○段 │家電用品 │1000元 │ │
│ │ │ │(台北富邦銀行) │10時40分│(麥當勞)內 │ │ │ │
│ │ │ │ │39秒 │ │ │ │ │
├──┼──┼───┼──────────┼────┼────────┼─────┼────┤ │
│五 │ 36 │乙○○│0000-0000-0000-0000 │96.05.21│彰化市一處越南小│家電用品 │15000元 │ │
│ │ │ │(萬泰銀行) │18時0分 │吃店 │ │ │ │
│ │ │ │ │32秒 │ │ │ │ │
│ ├──┼───┼──────────┼────┼────────┼─────┼────┤ │
│ │ 33 │乙○○│0000-0000-0000-0000 │96.05.21│彰化市一處越南小│家電用品 │15000元 │ │
│ │ │ │ (中國信託銀行) │18時7分 │吃店 │ │ │ │
│ │ │ │ │21秒 │ │ │ │ │
├──┼──┼───┼──────────┼────┼────────┼─────┼────┤ │
│六 │ 39 │丙○○│0000-0000-0000-0000 │96.05.21│彰化縣永靖鄉果菜│家電用品 │20000元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 │21時33分│市場旁夜市 │ │ │ │
│ │ │ │ │46秒 │ │ │ │ │
│ ├──┼───┼──────────┼────┼────────┼─────┼────┤ │
│ │ 40 │丙○○│0000-0000-0000-0000 │96.05.21│彰化縣永靖鄉果菜│家電用品 │10000元 │ │
│ │ │ │(遠東商業銀行) │21時53分│市場旁夜市 │ │ │ │
│ │ │ │ │51秒 │ │ │ │ │
├──┼──┼───┼──────────┼────┼────────┼─────┼────┼────┤
│七 │ 34 │乙○○│0000-0000-0000-0000 │96.05.31│彰化市一處越南小│家電用品 │10000元 │於96年6 │
│ │ │ │(中國信託銀行) │14時31分│吃店 │ │ │月8日撥 │
│ │ │ │ │36秒 │ │ │ │款9648元│
├──┼──┼───┼──────────┼────┼────────┼─────┼────┼────┤
│八 │ 35 │乙○○│0000-0000-0000-0000 │96.06.03│彰化縣埔心鄉朋友│家電用品 │5000元 │於96年6 │
│ │ │ │(中國信託銀行) │某時 │工作處 │ │ │月15日撥│
├──┼──┼───┼──────────┼────┼────────┼─────┼────┤款24119 │
│九 │ 37 │丙○○│0000-0000-0000-0000 │96.06.04│彰化縣埔心鄉大潤│家電用品 │10000元 │元 │
│ │ │ │(中國信託銀行) │20時24分│發美食街 │ │ │ │
│ │ │ │ │27秒 │ │ │ │ │
│ ├──┼───┼──────────┼────┼────────┼─────┼────┤ │
│ │ 38 │丙○○│0000-0000-0000-0000 │96.06.04│彰化縣埔心鄉大潤│家電用品 │10000元 │ │
│ │ │ │(中國信託銀行) │20時17分│發美食街 │ │ │ │
│ │ │ │ │39秒 │ │ │ │ │
├──┼──┼───┼──────────┼────┼────────┼─────┼────┼────┤
│ │ 18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1│彰化縣員林鎮中正│電器用品 │20000元 │於96年6 │
│十 │ │ │(中國信託銀行) │20時17分│路愛買大賣場 │ │ │月29日撥│
│ │ │ │ │54秒 │ │ │ │款38596 │
│ ├──┼───┼──────────┼────┼────────┼─────┼────┤元 │
│ │ 15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1│彰化縣員林鎮中正│電器用品 │20000元 │ │
│ │ │ │(遠東商業銀行) │20時30分│路愛買大賣場 │ │ │ │
│ │ │ │ │35秒 │ │ │ │ │
├──┼──┼───┼──────────┼────┼────────┼─────┼────┼────┤
│十一│ 19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20000元 │於96年7 │
│ │ │ │(中國信託銀行) │8時44分 │東街(麥當勞)內 │ │ │月6日撥 │
│ │ │ │ │30秒 │ │ │ │款376308│
│ ├──┼───┼──────────┼────┼────────┼─────┼────┤元 │
│ │ 16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20000元 │ │
│ │ │ │(遠東商業銀行) │8時49分 │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12秒 │ │ │ │ │
│ ├──┼───┼──────────┼────┼────────┼─────┼────┤ │
│ │ 13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40000元 │ │
│ │ │ │(玉山銀行) │8時54分 │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05秒 │ │ │ │ │
│ ├──┼───┼──────────┼────┼────────┼─────┼────┤ │
│ │ 04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30000元 │ │
│ │ │ │(國泰世華銀行) │9時4分35│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秒 │ │ │ │ │
│ ├──┼───┼──────────┼────┼────────┼─────┼────┤ │
│ │ 06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30000元 │ │
│ │ │ │(AIG銀行) │9時11分 │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22秒 │ │ │ │ │
│ ├──┼───┼──────────┼────┼────────┼─────┼────┤ │
│ │ 02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30000元 │ │
│ │ │ │(富邦銀行) │9時19分 │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58秒 │ │ │ │ │
│ ├──┼───┼──────────┼────┼────────┼─────┼────┤ │
│ │ 05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23000元 │ │
│ │ │ │(國泰世華銀行) │9時23分0│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秒 │ │ │ │ │
│ ├──┼───┼──────────┼────┼────────┼─────┼────┤ │
│ │ 07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27000元 │ │
│ │ │ │(AIG銀行) │9時31分 │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13秒 │ │ │ │ │
├──┼──┼───┼──────────┼────┼────────┼─────┼────┤ │
│十二│ 09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20000元 │ │
│ │ │ │(新竹商業銀行) │14時23分│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21秒 │ │ │ │ │
│ ├──┼───┼──────────┼────┼────────┼─────┼────┤ │
│ │ 01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30000元 │ │
│ │ │ │(富邦銀行) │14時30 │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分22秒 │ │ │ │ │
│ ├──┼───┼──────────┼────┼────────┼─────┼────┤ │
│ │ 17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15000元 │ │
│ │ │ │(遠東商業銀行) │14時34分│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31秒 │ │ │ │ │
│ ├──┼───┼──────────┼────┼────────┼─────┼────┤ │
│ │ 20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5000元 │ │
│ │ │ │(中國信託銀行) │14時40分│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13秒 │ │ │ │ │
│ ├──┼───┼──────────┼────┼────────┼─────┼────┤ │
│ │ 12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10000元 │ │
│ │ │ │(玉山銀行) │14時59 │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分17秒 │ │ │ │ │
│ ├──┼───┼──────────┼────┼────────┼─────┼────┤ │
│ │ 21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3000元 │ │
│ │ │ │(中國信託銀行) │15時6分2│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秒 │ │ │ │ │
│ ├──┼───┼──────────┼────┼────────┼─────┼────┤ │
│ │ 10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17000元 │ │
│ │ │ │(新竹商業銀行) │16時8分 │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27秒 │ │ │ │ │
│ ├──┼───┼──────────┼────┼────────┼─────┼────┤ │
│ │ 08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10000元 │ │
│ │ │ │(新竹商業銀行) │16時24分│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1秒 │ │ │ │ │
├──┼──┼───┼──────────┼────┼────────┼─────┼────┤ │
│十三│ 14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3│地點不詳 │電器用品 │9500元 │ │
│ │ │ │(玉山銀行) │10時56分│ │ │ │ │
│ │ │ │ │23秒 │ │ │ │ │
│ ├──┼───┼──────────┼────┼────────┼─────┼────┤ │
│ │ 03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3│地點不詳 │電器用品 │28000元 │ │
│ │ │ │(富邦銀行) │11時0分2│ │ │(起訴書│ │
│ │ │ │ │秒 │ │ │誤載為 │ │
│ │ │ │ │ │ │ │30000元 │ │
│ │ │ │ │ │ │ │) │ │
│ ├──┼───┼──────────┼────┼────────┼─────┼────┤ │
│ │ 22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3│地點不詳 │電器用品 │500元 │ │
│ │ │ │(中國信託銀行) │11時2分 │ │ │ │ │
│ │ │ │ │55秒 │ │ │ │ │
│ ├──┼───┼──────────┼────┼────────┼─────┼────┤ │
│ │ 11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3│地點不詳 │電器用品 │2000元 │ │
│ │ │ │(新竹商業銀行) │11時8分 │ │ │ │ │
│ │ │ │ │39秒 │ │ │ │ │
├──┼──┼───┼──────────┼────┼────────┼─────┼────┤ │
│十四│ 32 │甲○○│0000-0000-0000-0000 │96.06.23│彰化縣田尾鄉中山│電器用品 │20000元 │ │
│ │ │ │(大眾銀行) │21時12 │路與中正路口 │ │ │ │
│ │ │ │ │分16秒 │ │ │ │ │
└──┴──┴───┴──────────┴────┴────────┴─────┴────┴────┘
【附表2】各行為所犯罪名及處罰
┌──┬──┬───┬───────────────────────┐
│本判│起訴│持卡人│所犯罪名及處罰 │
│決編│書原│ │ │
│號 │編號│ │ │
├──┼──┼───┼───────────────────────┤
│ │ 26 │戊○○│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
│一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電話語音網路刷│
│ ├──┼───┤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機壹台、空白網路商│
│ │ 25 │戊○○│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貳張,均沒│
│ │ │ │收之。 │
├──┼──┼───┼───────────────────────┤
│二 │ 31 │戊○○│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電話語音網路刷│
│ │ 30 │戊○○│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機壹台、空白網路商│
│ ├──┼───┤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伍張,均沒│
│ │ 27 │戊○○│收之。 │
│ ├──┼───┤ │
│ │ 29 │戊○○│ │
│ ├──┼───┤ │
│ │ 28 │戊○○│ │
├──┼──┼───┼───────────────────────┤
│三 │ 23 │戊○○│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電話語音網路刷│
│ │ │ │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機壹台、空白網路商│
│ │ │ │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壹張,均沒│
│ │ │ │收之。 │
├──┼──┼───┼───────────────────────┤
│四 │ 24 │戊○○│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電話語音網路刷│
│ │ │ │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機壹台、空白網路商│
│ │ │ │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壹張,均沒│
│ │ │ │收之。 │
├──┼──┼───┼───────────────────────┤
│五 │ 36 │乙○○│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電話語音網路刷│
│ │ │ │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機壹台、空白網路商│
│ ├──┼───┤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貳張、 │
│ │ 33 │乙○○│NOKIA手機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不含SIM │
│ │ │ │卡),均沒收之。 │
├──┼──┼───┼───────────────────────┤
│六 │ 39 │丙○○│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電話語音網路刷│
│ │ │ │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機壹台、空白網路商│
│ ├──┼───┤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貳張、 │
│ │ 40 │丙○○│NOKIA手機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不含SIM │
│ │ │ │卡),均沒收之。 │
├──┼──┼───┼───────────────────────┤
│七 │ 34 │乙○○│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電話語音網路刷│
│ │ │ │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機壹台、空白網路商│
│ │ │ │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壹張、 │
│ │ │ │NOKIA手機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不含SIM │
│ │ │ │卡),均沒收之。 │
├──┼──┼───┼───────────────────────┤
│八 │ 35 │乙○○│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電話語音網路刷│
│ │ │ │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機壹台、空白網路商│
│ │ │ │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壹張、 │
│ │ │ │NOKIA手機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不含SIM │
│ │ │ │卡),均沒收之。 │
├──┼──┼───┼───────────────────────┤
│九 │ 37 │丙○○│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電話語音網路刷│
│ │ │ │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機壹台、空白網路商│
│ ├──┼───┤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貳張、 │
│ │ 38 │丙○○│NOKIA手機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不含SIM │
│ │ │ │卡),均沒收之。 │
├──┼──┼───┼───────────────────────┤
│ │ 18 │丁○○│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
│十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電話語音網路刷│
│ │ │ │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機壹台、空白網路商│
│ ├──┼───┤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貳張,均沒│
│ │ 15 │丁○○│收之。 │
├──┼──┼───┼───────────────────────┤
│十一│ 19 │丁○○│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電話語音網路刷│
│ │ 16 │丁○○│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機壹台、空白網路商│
│ ├──┼───┤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捌張,均沒│
│ │ 13 │丁○○│收之。 │
│ ├──┼───┤ │
│ │ 04 │丁○○│ │
│ ├──┼───┤ │
│ │ 06 │丁○○│ │
│ ├──┼───┤ │
│ │ 02 │丁○○│ │
│ ├──┼───┤ │
│ │ 05 │丁○○│ │
│ ├──┼───┤ │
│ │ 07 │丁○○│ │
├──┼──┼───┼───────────────────────┤
│十二│ 09 │丁○○│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電話語音網路刷│
│ │ 01 │丁○○│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機壹台、空白網路商│
│ ├──┼───┤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捌張,均沒│
│ │ 17 │丁○○│收之。 │
│ ├──┼───┤ │
│ │ 20 │丁○○│ │
│ ├──┼───┤ │
│ │ 12 │丁○○│ │
│ ├──┼───┤ │
│ │ 21 │丁○○│ │
│ ├──┼───┤ │
│ │ 10 │丁○○│ │
│ ├──┼───┤ │
│ │ 08 │丁○○│ │
├──┼──┼───┼───────────────────────┤
│十三│ 14 │丁○○│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電話語音網路刷│
│ │ 03 │丁○○│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機壹台、空白網路商│
│ ├──┼───┤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肆張,均沒│
│ │ 22 │丁○○│收之。 │
│ ├──┼───┤ │
│ │ 11 │丁○○│ │
└──┴──┴───┴───────────────────────┘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1條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
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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