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簡,95,2008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簡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97年3 月26日以97年度易字第167 號刑事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唐中興獨任進行簡易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改為簡易程序,茲因告訴人大唐國際影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告訴,本院認為宜撤銷前揭簡易程序,由本院仍以通常程序進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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