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聲,2713,2009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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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13號
聲 請 人即
指定辯護人 王能幸律師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內關於「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璽容」應更正為「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簡璽容 法 官 郭麗萍 法 官 黃齡玉 」。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內關於合議庭組織記載違誤等情,經核確係誤載,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爰依法裁定更正如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簡璽容
法 官 郭麗萍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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