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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貳拾壹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參考本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本件被告先後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搶奪、竊盜、施用第1 級毒品及施用第2 級毒品等4 罪;
其中搶奪、竊盜及施用第1 級毒品等3 罪,先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4 月及10月確定,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1年5 月20日以91年度聲字第127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
嗣所犯施用第2 級毒品部分,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其後原法院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以被告所犯前揭4 罪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乃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 年8 月,從形式上觀察,雖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
惟已重於先前搶奪等3 罪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2 月,加計施用第2 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5 月之總和,而不利於被告,難謂與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 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1 級毒品等21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745號、本院96年度易字第957 號)部分、附表編號3 至編號14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院96年度訴字第1826號、第1910號)部分、附表編號15至編號16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院96年度訴字第1605號、第1631號)部分、附表編號17至編號20所示犯竊盜罪(本院96年度易字第1605號、第1631號)部分,經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1 年9 月、6 月、10月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 份在卷可查,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21罪之總和;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判決分別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5 月、1 年9 月、6 月、10月,加計本院96年度訴字第2190號刑事判決所判處有期徒刑8 月之總和。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前揭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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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罪 名│宣 告 刑│犯 罪│偵 查年 度│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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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日 期│ 及 │法│案 號 │判決日期 │法│案 號│確定日期 │備 註│
│ │ │ │ │案 號│院│ │ │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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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用第│有期徒刑│96年1 月27│臺灣彰化地│臺│96年度上訴│96年8 月22│臺│96年度上訴│96年10月9 │彰化地│
│ │1 級毒│7 月,減│日 │方法院檢察│灣│字第1745號│日 │灣│字第1745號│日 │檢96年│
│ │品 │為有期徒│ │署96年度毒│高│ │ │高│ │ │度執字│
│ │ │刑3 月又│ │偵字第1117│等│ │ │等│ │ │第5877│
│ │ │15日 │ │號 │法│ │ │法│ │ │號 │
│ │ │ │ │ │院│ │ │院│ │ │ │
│ │ │ │ │ │臺│ │ │臺│ │ │ │
│ │ │ │ │ │中│ │ │中│ │ │ │
│ │ │ │ │ │分│ │ │分│ │ │ │
│ │ │ │ │ │院│ │ │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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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施用第│有期徒刑│96年3 月27│臺灣彰化地│本│96年度易字│96年9 月14│本│96年度易字│96年10月22│彰化地│
│ │2 級毒│4 月減為│日 │方法院檢察│院│第957 號 │日 │院│第957 號 │日 │檢96年│
│ │品 │有期徒刑│ │署96年度毒│ │ │ │ │ │ │度執字│
│ │ │2 月 │ │偵字第2229│ │ │ │ │ │ │第5946│
│ │ │ │ │號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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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用第│有期徒刑│96年3 月27│臺灣彰化地│本│96年度訴字│96年11月19│本│96年度訴字│96年12月10│彰化地│
│ │1 級毒│7 月減為│日 │方法院檢察│院│第1826、 │日 │院│第1826、 │日 │檢97年│
│ │品 │有期徒刑│ │署96年度毒│ │1910 號 │ │ │1910 號 │ │度執字│
│ │ │3 月又15│ │偵字第4291│ │ │ │ │ │ │第217 │
│ │ │日 │ │號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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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施用第│有期徒刑│96年4 月2 │臺灣彰化地│本│96年度訴字│96年11月19│本│96年度訴字│96年12月10│彰化地│
│ │1 級毒│7 月減為│日 │方法院檢察│院│第1826、 │日 │院│第1826、 │日 │檢97年│
│ │品 │有期徒刑│ │署96年度毒│ │1910 號 │ │ │1910 號 │ │度執字│
│ │ │3 月又15│ │偵字第4291│ │ │ │ │ │ │第217 │
│ │ │日 │ │號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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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施用第│有期徒刑│96年5 月9 │臺灣彰化地│本│96年度訴字│96年11月19│本│96年度訴字│96年12月10│彰化地│
│ │1 級毒│7月 │日 │方法院檢察│院│第1826、 │日 │院│第1826、 │日 │檢97年│
│ │品 │ │ │署96年度毒│ │1910 號 │ │ │1910 號 │ │度執字│
│ │ │ │ │偵字第4291│ │ │ │ │ │ │第217 │
│ │ │ │ │號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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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施用第│有期徒刑│96年7 月3 │臺灣彰化地│本│96年度訴字│96年11月19│本│96年度訴字│96年12月10│彰化地│
│ │1 級毒│7月 │日 │方法院檢察│院│第1826、 │日 │院│第1826、 │日 │檢97年│
│ │品 │ │ │署96年度毒│ │1910 號 │ │ │1910 號 │ │度執字│
│ │ │ │ │偵字第4291│ │ │ │ │ │ │第217 │
│ │ │ │ │號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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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施用第│有期徒刑│96年7月27 │臺灣彰化地│本│96年度訴字│96年11月19│本│96年度訴字│96年12月10│彰化地│
│ │1 級毒│7月 │日 │方法院檢察│院│第1826、 │日 │院│第1826、 │日 │檢97年│
│ │品 │ │ │署96年度毒│ │1910 號 │ │ │1910 號 │ │度執字│
│ │ │ │ │偵字第4291│ │ │ │ │ │ │第217 │
│ │ │ │ │號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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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施用第│有期徒刑│96年8 月2 │臺灣彰化地│本│96年度訴字│96年11月19│本│96年度訴字│96年12月10│彰化地│
│ │1 級毒│7月 │日 │方法院檢察│院│第1826、 │日 │院│第1826、 │日 │檢97年│
│ │品 │ │ │署96年度毒│ │1910 號 │ │ │1910 號 │ │度執字│
│ │ │ │ │偵字第4291│ │ │ │ │ │ │第217 │
│ │ │ │ │號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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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施用第│有期徒刑│96年8 月13│臺灣彰化地│本│96年度訴字│96年11月19│本│96年度訴字│96年12月10│彰化地│
│ │1 級毒│7月 │日 │方法院檢察│院│第1826、 │日 │院│第1826、 │日 │檢97年│
│ │品 │ │ │署96年度毒│ │1910 號 │ │ │1910 號 │ │度執字│
│ │ │ │ │偵字第4291│ │ │ │ │ │ │第217 │
│ │ │ │ │號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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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施用第│有期徒刑│96年8 月23│臺灣彰化地│本│96年度訴字│96年11月19│本│96年度訴字│96年12月10│彰化地│
│ │1 級毒│7月 │日 │方法院檢察│院│第1826、 │日 │院│第1826、 │日 │檢97年│
│ │品 │ │ │署96年度毒│ │1910 號 │ │ │1910 號 │ │度執字│
│ │ │ │ │偵字第4291│ │ │ │ │ │ │第217 │
│ │ │ │ │號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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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施用第│有期徒刑│96年8 月24│臺灣彰化地│本│96年度訴字│96年11月19│本│96年度訴字│96年12月10│彰化地│
│ │1 級毒│7月 │日 │方法院檢察│院│第1826、 │日 │院│第1826、 │日 │檢97年│
│ │品 │ │ │署96年度毒│ │1910 號 │ │ │1910 號 │ │度執字│
│ │ │ │ │偵字第4291│ │ │ │ │ │ │第217 │
│ │ │ │ │號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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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施用第│有期徒刑│96年8 月26│臺灣彰化地│本│96年度訴字│96年11月19│本│96年度訴字│96年12月10│彰化地│
│ │1 級毒│7月 │日 │方法院檢察│院│第1826、 │日 │院│第1826、 │日 │檢97年│
│ │品 │ │ │署96年度毒│ │1910 號 │ │ │1910 號 │ │度執字│
│ │ │ │ │偵字第4291│ │ │ │ │ │ │第217 │
│ │ │ │ │號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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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施用第│有期徒刑│96年7 月28│臺灣彰化地│本│96年度訴字│96年11月19│本│96年度訴字│96年12月10│彰化地│
│ │2 級毒│5月 │日 │方法院檢察│院│第1826、 │日 │院│第1826、 │日 │檢97年│
│ │品 │ │ │署96年度毒│ │1910 號 │ │ │1910 號 │ │度執字│
│ │ │ │ │偵字第4291│ │ │ │ │ │ │第217 │
│ │ │ │ │號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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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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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施用第│有期徒刑│96年8 月2 │臺灣彰化地│本│96年度訴字│96年11月19│本│96年度訴字│96年12月10│彰化地│
│ │2 級毒│5月 │日 │方法院檢察│院│第1826、 │日 │院│第1826、 │日 │檢97年│
│ │品 │ │ │署96年度毒│ │1910 號 │ │ │1910 號 │ │度執字│
│ │ │ │ │偵字第4291│ │ │ │ │ │ │第217 │
│ │ │ │ │號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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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施用第│有期徒刑│96年5 月9 │臺灣彰化地│本│96年度易字│96年11月26│本│96年度易字│96年12月17│彰化地│
│ │2 級毒│4月 │日 │方法院檢察│院│第1605 、 │日 │院│第1605 、 │日 │檢96年│
│ │品 │ │ │署96年度毒│ │1631 號 │ │ │1631 號 │ │度執字│
│ │ │ │ │偵字第4786│ │ │ │ │ │ │第6778│
│ │ │ │ │號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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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施用第│有期徒刑│96年5 月30│臺灣彰化地│本│96年度易字│96年11月26│本│96年度易字│96年12月17│彰化地│
│ │2 級毒│4月 │日 │方法院檢察│院│第1605 、 │日 │院│第1605 、 │日 │檢96年│
│ │品 │ │ │署96年度毒│ │1631 號 │ │ │1631 號 │ │度執字│
│ │ │ │ │偵字第4786│ │ │ │ │ │ │第6778│
│ │ │ │ │號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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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竊盜 │有期徒刑│96年8 月14│臺灣彰化地│本│96年度易字│96年11月26│本│96年度易字│96年12月24│彰化地│
│ │ │4月 │日 │方法院檢察│院│第1591號 │日 │院│第1591號 │日 │檢97年│
│ │ │ │ │署96年度偵│ │ │ │ │ │ │度執字│
│ │ │ │ │字第8494號│ │ │ │ │ │ │第327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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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竊盜 │有期徒刑│96年8 月18│臺灣彰化地│本│96年度易字│96年11月26│本│96年度易字│96年12月24│彰化地│
│ │ │4月 │日 │方法院檢察│院│第1591號 │日 │院│第1591號 │日 │檢97年│
│ │ │ │ │署96年度偵│ │ │ │ │ │ │度執字│
│ │ │ │ │字第8494號│ │ │ │ │ │ │第327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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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竊盜 │有期徒刑│96年8 月24│臺灣彰化地│本│96年度易字│96年11月26│本│96年度易字│96年12月24│彰化地│
│ │ │4月 │日 │方法院檢察│院│第1591號 │日 │院│第1591號 │日 │檢97年│
│ │ │ │ │署96年度偵│ │ │ │ │ │ │度執字│
│ │ │ │ │字第8494號│ │ │ │ │ │ │第327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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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竊盜 │有期徒刑│96年8 月26│臺灣彰化地│本│96年度易字│96年11月26│本│96年度易字│96年12月24│彰化地│
│ │ │4月 │日 │方法院檢察│院│第1591號 │日 │院│第1591號 │日 │檢97年│
│ │ │ │ │署96年度偵│ │ │ │ │ │ │度執字│
│ │ │ │ │字第8494號│ │ │ │ │ │ │第327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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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施用第│有期徒刑│96年10月1 │臺灣彰化地│本│96年度訴字│96年12月5 │本│96年度訴字│97年1 月3 │彰化地│
│ │1 級毒│8月 │日 │方法院檢察│院│第2190號 │日 │院│第2190號 │日 │檢97年│
│ │品 │ │ │署96年度毒│ │ │ │ │ │ │度執字│
│ │ │ │ │偵字第5307│ │ │ │ │ │ │第736 │
│ │ │ │ │號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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