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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恐嚇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恐嚇案件,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合法通知不到案,受刑人顯已逃匿,爰聲請裁定沒收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拘票、送達證書、拘提無著報告書各1紙,附於97年度執聲沒字第59號執行卷可稽,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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