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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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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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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
│ │通危險罪 │通危險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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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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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6年8月31日 │96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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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檢96年度偵│彰化地檢96年度偵│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字第8831號 │字第11552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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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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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事實審│案 號│97年度斗交簡字第│97年度斗交簡字第│
│ │ │35號 │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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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97年1月23日 │97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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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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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判決 │案 號│97年度斗交簡字第│97年度斗交簡字第│
│ │ │35號 │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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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定│97年2月25日 │97年2月25日 │
│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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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彰化地檢97年度執│
│ │字第1923號 │字第18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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