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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槍砲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3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70010435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98年4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榮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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